札丛卧丛无力什么意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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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司马迁写的
提问者采纳
原文:季札之初使,北过徐君。(1)徐君好季札剑,口弗敢言。季札心知之,为使上国,(2)未献。还至徐,徐君已死,于是乃解其宝剑,系之徐君冢树而去。(3)从者曰:“徐君已死,尚谁予乎?”季子曰:“不然。始吾心已许之,岂以死倍吾心哉!”译文:季札第一次出使,去造访北方的徐国的君主。徐君十分喜欢季札(身上所佩)的剑,但是却不说出来。季札心里也知道(徐君喜欢自己的剑),但是他还要出使到别的国,所以没有送给他。(后来他出使完后)再回到徐国,徐君已经死了,于是解下宝剑,挂在徐君墓前的树上。他的随从说:“徐君已经死了,这是要送给谁呢?”季札说:“不是这样的,我当初心里已经要把这剑送给他了,怎么能因为徐君死了而违背自己的诺言呢!”-是这篇吗?如果不是,请把原文贴几句上来。
参考资料:
西伯利亚的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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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544年(即鲁襄公二十九年、吴馀祭四年),季札受聘出使鲁国,他带着随行人员从吴都出发,一路北行,当他进入徐国地界时,看到徐国人民安居乐业,五谷丰茂,暗暗称赞:&果然名不虚传,徐君素以仁义著闻,今得见矣。&于是决定拜见徐君,倾吐仰慕之情。徐君得知素有贤名的吴国贵公子季札来访,心中特别高兴,盛情相待。在交谈中,徐君看到了季札身佩的宝剑,非常喜爱,几次欲言,又不便启齿。季札从徐君的举止神态上,看出了他的心思,欲将宝剑赠送给徐君,但转念一想,佩带宝剑出使别国,这是一种礼节,现出使鲁国,没有宝剑怎么行呢?季札在心里许诺:待从鲁国回来,一定把剑赠送给徐君。
辞别徐君,季札来到鲁国,鲁襄公请季札观看了一场极其隆重的高水平的&周乐&演出,这位来自&蛮夷区&的季札竟能&尽知其...
季札挂剑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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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独角札丛:法律的灯绳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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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角札丛:法律的灯绳》收录了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刘仁文教授近年来写作的法律随笔,按照不同的主题与风格,将文章分为“法苑珠林”、“诗性智慧”、“诤言无华”、“死刑沉思”、“风义师长”、“断想钩沉”“热点冷评”共七辑。正如书名所寓意的那样,作者正在探索隐蔽处的灯绳,众生在黑暗的房间游走,等待法律公平正义之光照耀你我。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页&&&&数337页开&&&&本32定&&&&价28.00出版日期日语&&&&种简体中文ISBN, 0品&&&&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独角札丛:法律的灯绳》语言流畅,话题甚广,可读性与思想性兼具。让读者在阅读过程中,感受语言与思想的魅力,以及作者温暖的情怀。博雅法律人兼通文史,智慧独角兽专触不直。解读法理、抒发情怀、传播智慧、陶冶心灵,这里有的是佳作。刘仁文,湖南隆回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经济学博士后(中国社会科学院),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曾任美国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及英国牛津大学等校访问学者。著、译有法学、社会学、经济学著作多部,发表论文及各类随笔若干。主要社会兼职有:中国犯罪学会理事,山东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等。第一辑法苑珠林   建筑与法治   法学与数学   正义与运气   在纽约听庭审   美国毒品法庭参访记   司法中的公民合作精神   法学家为什么没有忏悔   畅通理性表达意见的渠道   追求无害甚至多赢的正义   讲“理”与讲“力”   第二辑诗性智慧   故乡   宽恕   小的是好的   多余的是有用的   容器之义在其空虚   牛津的晚餐   难忘弗莱堡   阿灵顿的变迁   格兰特墓和李鸿章树   第三辑诤言无华   “见危不救”要否入刑   从体制机制上提高执法公信力   论法制安全   立法不要回避中国问题   应简化身份证的农历改公历手续   对“律师伪证罪”的深层次思考   反思刑法中的立功制度   监狱防腐要找准四个原因   收容教养制度需要完善   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都应纳入刑法   从国际标准看我国囚犯人权保障   律协当自强   律师穿律师服出庭为何至今没落实   第四辑死刑沉思   亚洲死刑观察   对老年人免除死刑是善治之举   死刑改革不能倒退只能前进   死刑改革与社会管理创新   中国死刑改革的回望与期待   论非暴力犯罪死刑之废止   以“依法”“审慎”让民众信服“吴英案”   要创造条件取消贪腐犯罪的死刑   为什么要创造条件废除贪腐犯罪的死刑   中国废除死刑之路   死刑案件不应排除和解   第五辑风义师长   梦里才能再见母亲   法界前辈人生导师   悼念马克昌先生   怀念郑成思老师   大洋彼岸忆定剑   第六辑断想钩沉   社会转型与刑法的九个转向   从革命刑法到建设刑法   从国权刑法到民权刑法   人权与毒品政策   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几点意见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寻求正义   第七辑热点冷评   欠薪没有必要写进刑法   “醉驾入刑”看情节没有错   劳教改革与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制定   民意与死刑判决   对阿克毛事件的法律评析   注射死刑:12年的静止与变化   联合国通过全球暂停执行死刑案的意味   取消“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何妨   后记这是我的第四部随笔集。   2009年完成随笔集“三部曲”后,我有意识地放慢了各类随笔的写作速度,也狠着心谢绝了一些约稿。但由于本性难移,加之有时又有点身不由己,忍不住在不少公共话题上继续扮演一个热情公民的角色,发出自己的声音。这样两年多下来,又积攒了不少这类稿件。平时,我把它们一股脑儿地收藏在电脑的一个文件夹中。   2010年年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的庞从容编辑盛情邀我加盟“独角札丛”。我把这个文件夹发给她,请她从中挑选感兴趣的内容。她很快出色地完成了任务,分门别类地组织了本书的最初框架,后几经沟通,最终定稿成现在这个样子。   本书的绝大部分文字形成于2009年后,仅有个别栏目为充实其内容,收入了过去的几篇文章。另外,原来的三部随笔集内容庞杂,几乎属于全景式的记录,但这次从容选稿时似乎有更严格的标准,因而文件夹中的不少“杂碎”未能收入。从书的体例来看,也许这种选择是对的。不过从作者角度而言,终究还是留下了遗憾,于是隐约希望不久的将来能再有机会把那些没有收入的东西面世。   本书的书名也是从容和我共同商定的。当初我们想了好几个题目,但最后我们都青睐“法律的灯绳”这个书名,认为它为本书的阅读提供了一定的想象空间和隐喻意义。   说到想象空间,我就想起著名社会学家米尔斯的《社会学的想象力》一书。在该书中,米尔斯指出,优秀的思想家并不把自己的研究工作与日常生活相割裂,应当结合自己的个人体验,充分发挥和运用社会学的想象力。而他所说的“社会学的想象力”,就是要以问题为中心,不恪守学科界限。如此来看,我的这些随笔似乎还有其价值。因为它们首先不是无病呻吟,而是基于“日常生活”和“个人体验”而有感而发的。其次,它们也不是从哪个学科出发,而是从问题出发来写作的。   而说到隐喻意义,“法律的灯绳”更有想象空间:灯绳者,控制电灯开关的拉线也。找到灯绳,就等于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关键。而要寻找到隐藏在黑暗处的灯绳,又需要一个摸索、探寻的过程。   在一个法治社会,掌握法律灯绳的人首先是立法者。如果立法者不能立良法,甚至立恶法,那这个开关就先天失灵,注定无法实现良法善治。良法依赖于好的理念和技术。没有民主、自由和人权等现代理念的支撑,良法品质自然无从确立,但若没有好的立法技术,照样会影响良法的生成。最近看了美国学者罗宾逊批评美国刑法内容不断膨胀的一篇文章。他说,许多州现在的刑法典比它们在20世纪70年代以《模范刑法典》为蓝本的原刑法典要多出七八倍的内容,但新立的法大多数是不必要的条款,有益的修订和补充可能只占不到十分之一甚至二十分之一,结果造成刑法条款的重复累赘,严重影响了刑法的明晰性,到最后连立法者也不知道什么是刑法典已经包含的和尚未包含的,导致整个刑法越来越混乱,问题越来越严重。联想到我们国家频繁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其中的问题多有相似,却迄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   立法之后,司法者就是掌握法律灯绳的人。我曾经读过李新军法官的一篇文章《拉灯绳的人》,其中他写道:“夜幕降临,寒冽的北风挟裹着黑暗扑进房间,到处漆黑一片。我们在琢磨开关在哪里的同时,各自摸索着寻找悬挂于墙边的灯绳,耳际甚至听得到由绳系末端制造出来的声响,但仍然无法攥紧在风中飘忽不定的灯绳。这时,屋子的主人独自走到墙边——他熟悉屋内的一切,包括这条灯绳的位置,甚至灯绳摆来摆去的走向。‘啪!’他拉了一下灯绳,我们的瞳孔里瞬间涌满了光明。”在他的文章中,这个拉灯绳的人就是法官。德沃金有句名言:“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如此崇高的地位与权威,难怪爱尔里希要对法官提出更高的要求了:“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不过,问题的复杂性还不止于此,前述罗宾逊的文章就指出,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量刑哲学,有的法官可能会更喜欢作出能对其他潜在罪犯产生一般预防作用的判刑,有的法官可能会更喜欢作出有利于犯罪人复归社会的判刑,还有的法官可能会更喜欢作出针对犯罪人本人的特殊预防的判刑(包括判处预防性的拘留),而剩下的那些法官可能会更喜欢作出与犯罪行为自身的可谴责性相当的判刑。这些不同的量刑哲学,导致司法实践中量刑的严重不一致。罗宾逊还指出,除了不同的量刑哲学,不合理的量刑差异的来源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如某些法官比较仁慈,而另外一些法官则比较严苛。量刑的不一致问题最终推动了美国量刑指南制度的诞生。但正如罗宾逊所客观评论的,量刑指南运动成败兼有。看来,如何走出刑事司法中“一放就乱,一统就死”的怪圈,人类还需要共同努力。   法学者也在一定意义上掌握着法律的灯绳。法律规范的解释、法律价值的引导、法律文化的塑造,这些在相当程度上要靠法学者来完成。我的同事谢鸿飞博士指出,法学研究中的规范一概念分析方法、历史~社会方法、自然法学一哲学方法这三种方法的“分立与制衡”,能使法学与人性更为亲近,与社会更为合拍,与价值更为熨帖。我深以为然,以刑法中的定罪判刑为例,刑法中的规范和概念自然应是最主要的依据,但在一些有影响性的案件中,我们会看到,法律事实固定之后,一个案件的社会结构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影响。无论这种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都需要我们以社会学的角度去加以关注和研究。另外,依我参与李庄“律师伪证罪”一案的二审代理等体会,感到一个社会特别是当权者还是要有对自然法的信仰和敬畏。所谓自然法,简单地说,就是正义的各种原则的总和。某些案件,如果仅从实定法的一角出发,特别是当该实定法又不甚精确时,你可能确实能找到给对方治罪的理由,但如果它不符合比例原则和价值平衡原则,不是体系性解释和目的解释的结论,则属于报复性执法和选择性执法,此时,已离正义远矣。   想象还可继续下去:如果一个社会,在法官的身后还有一个在指使或指令法官拉灯绳的人,情形又会怎样?或者一个社会,某些不是法官却在行使法官职权的人,本来是他们拉错了灯绳,我们却责怪法官,这是否公平?有时,民意如一阵狂风,把灯绳吹得摆来摆去,我们的法官能否把窗户关好,然后准确地攥到灯绳?更令人担心的是,万一灯绳断掉,我们该如何是好?现在装修一般很少用灯绳了,而是用改进了的开关。这种开关一是位置固定,不会像灯绳那样随风摆动;二是不会出现断线后开不了或关不了的问题。可见,灯绳本身也是可以改进甚至被替代的,只不过其控制开关的功能不可或缺。   文字一经公之于世,就已不再属于作者自己。我相信,读者朋友们在阅读本书时,一定会通过发挥您的社会学想象力,就上述问题找到令自己满意的答案。   借此机会,感谢好友梁治平先生百忙中赐序。我与梁先生相识于1998年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做访问学者期间,当时他已是中外闻名的学者了,但为人谦和。不过,谦和的外表下,他却有一个学者的独立人格。正因此,每次我都能从他的发言和讨论中受到启发,也能从他平稳的语气中读出他对时局的深深担忧。这次邀他作序,他刚开始婉谢,说担心写不出像样的东西来。在我的执意邀请下,他最终还是帮我写了,却仍然强调不满意,说我如果看不上,完全可以不用。通过此事,我更对先生的为人处世增添了敬意。   最后,我要再次将这本小书献给我的妻儿,感谢他们的陪伴和带给我的快乐。   日初稿于北京一广州的航班上   4月7日改定于广州一北京的航班上中国古代,法律用于惩恶,所谓讲法律以儆愚顽。这个传统,一直延续到二十世纪,甚至不绝于今日。其表现于前,有以法律为专政工具的意识形态;绵延于今,有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的国家主义。不过,共和时代的法律,毕竟不同于古昔。不但普通法律之上有宪法,公法之外有私法,即使名为刑法的这支法律,也大不同于传统的刑律。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人权的价值,权利保障的理念,贯穿于现代法制,也包括定罪名之制的刑法。中国今日之刑事法律制度,其实是在此二者之间,仍在传统刑律转向现代刑法的途中。当下中国社会诸多问题,折射于刑案,如刘涌案、赵作海案、佘祥林案、崔英杰案、许霆案、梁丽案、邓玉姣案、李庄案、吴英案等,成为公众关注焦点,主要原因在此。   仁文,刑法学者,其关怀却不止于刑法一科。他面向社会,向公众发言,但不从流俗,坚守独立思考的理性立场。他也从理性中抽取原则,但并不高标理想,罔顾经验与现实。这些特点,在他关于比如“见危不救”应否入刑、“欠薪”应否写入刑法、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等问题的讨论中,表露无遗。仁文也是死刑的坚决反对者。他对死刑问题有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并在各种不同场合宣讲其反对死刑的观点。同这种观点相一致,他始终反对重刑。在他看来,中国的刑法,不但死刑过多,而且总的来说,刑罚也过重。所以,对于各种想要通过订立新罪名或者加强刑罚来解决社会问题的想法,他多抱持怀疑和审慎态度。   大约一年前,有若干法律界同仁,就推动中国的禁止虐待动物立法发出呼吁。仁文对此事抱有同情,但同时又对将虐待动物行为入罪表示疑虑,他的基本考虑,就是中国的刑法已经过重,设立新罪当慎之又慎。他还强调说,中国的刑法所规定的内容,大体相当于欧美国家刑法上的重罪,中国的治安处罚法等行政性处分所针对的行为,则与那些国家法律规定的轻罪和违警罪相当。因此,如果要对比如虐待动物行为予以处罚,也不一定要动用刑法。   仁文的考虑当然不无道理。不过,法律的规定究竟怎样算重,怎样算轻,有时,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依我国香港地区法例,地铁、列车上饮食者,可罚两千港币;公共场所吸烟者,罚款可至五千港币。如此规定,重耶?轻耶?对虐待动物者处刑是更好的事例。香港地区《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订立于1935年,后迭经修改,沿用至今。据该法,残酷对待动物者一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五千港币及监禁六个月。类似立法见于世界上许多国家,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亦非孤例。中国台湾地区1998年即有“动物保护法”,对违反动物保护之行为,视情况,最高可处以二十五万新台币的罚款,其涉及刑事责任者,移送司法机关侦办。2009年,“台北地方法院”援用该法,判处虐猫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丁某上诉至“台湾高等法院”,获改判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中国大陆尚无类此立法,因此,从残忍的活熊取胆,到牲畜家禽的活体注水,再到罔顾动物生存基本需求的各种行为如野蛮运输、过度利用,甚至以虐待、虐杀动物取乐,这类每天且常常大规模发生之行为,无一被视为犯罪。然而,人们显然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说,中国大陆的法律更合理、社会更文明、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更协调。实际上,在当下中国,上述虐待动物行为已经不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反对虐待动物的个人和组织、言论和行动,也早已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力量。在此情形之下,立法的滞后显而易见。这时,单纯因为担心刑法过重而反对设立虐待动物罪名,恐怕不是一个有说服力的理据。相反,要判断某个新罪应否设立、罪名是否妥当、罪刑是否相宜等,需要从社会现实出发,综合理性与经验,对所有相关因素详加考量后而定。这一程序,与考虑应否减少死刑、减轻刑罚,其实并无不同。   诚然,中国现行刑法死刑过多,生刑过苛,这些事实不容否认。不仅如此,那些名义上只是行政处分的制度如劳动教养,其严苛程度甚至较刑法更甚。然而在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律常常不能被严格和公正地施行,以至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大行于世,却不受法律明定的惩处。这种情形,与法律名义上和事实上的严苛恰成对照。这些,是所谓中国国情的一部分,也是中国的刑法学者需要面对的问题。也因为如此,中国的刑法学者,不能只关注刑法条文,还应当关注社会,关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关注法律与社会的相互作用。   仁文正是一个视野宽广、胸怀广大的刑法学者。他热情、积极、诚恳、富有正义感,他希望用自己的知识和行动影响和改变社会,让这个世界变得更美好,让这里的人活得更有尊严。这目标很大,但也很具体,具体到一次行动、一篇文章。因此,我们不妨透过这本小书,认识仁文,认识他的事业。这个事业,其实与我们每个人有关。   梁治平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于西山忘言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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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在南京经典秋拍中国书画专场上,艺术品市场就创出了一个新的千万天价:在南京的一场拍卖中,茅盾手稿《谈最近的短篇小说》经过44轮的激烈竞价,最终以1050万元的价格落槌,加上15%的佣金,成交价达到1207.5万元,创下了中国文人手稿的拍卖新纪录。
日,在经典秋拍中国书画专场上,艺术品市场就创出了一个新的千万天价:在南京的一场拍卖中,茅盾手稿《谈最近的短篇小说》经过44轮的激烈竞价,最终以1050万元的价格落槌,加上15%的佣金,成交价达到1207.5万元,创下了中国文人手稿的拍卖新纪录。
这似乎预示着近年来备受追捧的名人信札及手稿市场,将在今年继续高歌猛进。然而,在投资领域没有只涨不跌的东西,过分炒作的背后也会隐藏巨大的风险。
从“配角”到“主角”
刚刚过去的2013年,对于名人信札以及手稿的拍卖市场来说,具有里程碑意义。在这一年,高价拍品贯穿于春拍和秋拍:在嘉德春拍中,鲁迅《古小说钩沈》手稿,估价60万至65万元,成交价为690万元;在嘉德秋拍中鲁迅致陶亢德的一封信,估价180万至220万元,成交价则达到了655.5万元。在6月,钱钟书私人书信手稿遭拍,其夫人杨绛表态强烈反对拍卖进行,拍卖公司最终发声明宣布停止拍卖。随后,杨绛还将此事诉诸法院。该事件也引发众人对“名人书信频遭拍卖”的高度关注,引发公众对于书信的文值、隐私性质的激烈讨论。
相比书画,信札和手稿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只能算是艺术品市场上的“配角”,不要说是突破千万高价,就连百万也只能算是稀罕的珍品。甚至一些拍卖行为了将其卖出好价钱,放入书画专场中。但真正让收藏者看到巨大价值的,还是2009年的拍卖市场上,陈独秀等致胡适的13通27页信札成交价达到544.4万元。随后,国家文物局启动了优先收购权,将这批信札买下。这个举措堪称一个里程碑的举措,并使得更多市场人士从单一关注名人书画,转而对于信札和手稿有了更大的兴趣。
在这几年的拍卖市场上,各家拍卖行开始对于名人信札及手稿推出了一系列的专场,像北京保利2011年春拍推出的“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名人墨迹专场”、2012年北京匡时推出的“南长街五十四号梁氏藏重要档案” 专场拍卖、2013年中国嘉德推出的“凝望百年——政坛、文坛、艺坛名人翰墨留韵”专场拍卖等,将市场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并将手稿和信札从“配角”变成了“主角”。
之所以地位的上升,是有其内在逻辑的。相比书画市场上的高换手率,在信札和手稿的拍卖市场上,一件拍品的重复出现频率并不是很高,这显示出市场中投机者比例不多。名人信札和手稿的流动性之所以比较弱,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个性化实在太强,几乎每一件拍品都是独一无二的,对于买家来说,竞拍的意义也各不相同。
譬如在2007年的拍卖市场上,张怿伯的《镇江沦陷记》手稿,以8万元起拍,最终以107万成交,被一位民营企业家获得,并在镇江沦陷70周年纪念日前夕捐赠给了镇江博物馆。而且入藏了博物馆之后,也不可能再到市场上流通了。
同时,有些手稿虽然在市场上流通不少,但实际上的存世量并不一定很少。就拿鲁迅的手稿来说,目前绝大部分还是存放在图书馆、博物馆中,而真正出现在拍卖市场上的则是凤毛麟角,因而也能够往往一出现就能拍出天价,特别是其中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像《古小说钩沈》虽然只有一页,但是有周作人的题跋,称此件“时在民国初元,距今已五十年矣”,可称周氏兄弟合璧之作,其意义已经超过了一般鲁迅手稿的范畴。
赝品防不胜防
在许多分析信札和手稿的文章中常提到,之所以如此受到追捧,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造假很难。这个理由听上去似乎十分有道理,因为要凭空捏造出一大段文字来,特别是用名人的口气说出来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事实上,根据已知的出版物,甚至名人信札的真迹来进行造假的情况,现在已经是越来越普遍了。复旦大学出版社曾经出版过名人学者信札类书籍、中华书局也有相关出版物,都成为作假的蓝本。
譬如,2013年在北京拍卖市场上出现的一通徐志摩的信札,细心的收藏者就发现在两年拍卖市场上出现的致陶孟和、沈性仁夫妇的信札中就有同样的内容,而在其他的文献中,也可以找到类似内容。一些人戏称,这大概是徐志摩群发“邮件”吧。由于上面有一方徐志摩的印章,而引起了沪上著名学者陈子善的怀疑,像这么一封便条似的信件居然还盖章,这完全不符合有关常识。作为信札来说,一般不钤印章,较少有名人题跋,也有不少信札落款不署全名,这些无疑是一个辨别上的常识,也是许多造假者往往会“画蛇添足”的。
应该说,信札的来源是鉴别真伪的重要因素,如果是收藏大家的藏品,或者出自作者与出版社相互往来的信函并附有签发单,或是文化机构处理的文牍,或出自文化名人晚辈之手,则来源较可靠,可信度较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造假者往往也是看重了这一点,往往会伪造一些“附件”,或者说一点故事,让赝品看上去更像是真的,这也是造假的一个新趋势。
现在,随着国内名人信札的价格越来越高,不少人开始关注海外名人信札,2013年的拍卖会上,像拿破仑、大仲马等名家信札纷纷露面,并以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价格成交。难道海外名人信札就没有赝品吗?美国司法部曾经破获过一桩数额巨大的名人签名造假案,来自加州的盖伊瓦尔曼夫妇,因涉嫌在网上出售伪造的名人签名而被捕。早在1928年,美国《月刊》收到了据说是总统青年时写的6封信,其中2封是写给情人安卢特里奇的,另外4封是写给友人的,其中提到卢特里奇。《大西洋月刊》雇佣了私家侦探调查,最后查明这些信件是模仿林肯的笔迹伪造的。
[责任编辑:zhang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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