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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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产品里使用了&变性淀粉&,我在GB2760时里没有查到,请教&变性淀粉&在配料里怎么标示?是标于&配料&后,还是&食品添加剂&项后呢?具体应该怎么标注? 2.食品安全法中第四十二条,第七款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请问这句话通用名称指的是什么,GB7718中规定的可以注明添加剂的类别,是否属于通用名称?是否都需要写明具体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国家对这个所谓的通用名称是否有解释?比如碳酸钠,应该是食品添加剂(碳酸钠)还是食品添加剂(酸度调节剂)
答: 1、GB2760表A.3列出了多种属于变性淀粉的具体品种,如醋酸酯淀粉、磷酸酯双淀粉、氧化淀粉、酸处理淀粉等,请按规定标示。2、按人大法工委的解释,食品安全法中所称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应是GB7718中所称的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这里“按人大法工委的解释,食品安全法中所称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应是GB7718中所称的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在人大法工委哪里可以找到具体解释啊&&急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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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委卫监督发[2009]89号文有通用名称的解释,卫生部对国家标准有解释权。我查处过很多这类案件,现我有一个问题请教同仁,我们在本地A超市发现食品标签不合法,销售商是B县李,总代理C县张,请问我局对总代理张是否有处罚权,人大法工委解释《行政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含结果地,不知大家有无建议?急求!
&www.91xs.cc/book/55/ 魔天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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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不是通用名称,食品安全法是新法,应当标注通用名称,手头已有只标注类别未标注通用名称的查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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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参考我发的帖子:食品标签未标注通用名称的处罚
经验198 点在线时间8 小时威望0 点金钱250 ¥金币0 最后登录注册时间主题帖子精华0积分198阅读权限20UID2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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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应该 不管查,我们也查过此类案件,因为国家对通用名称没有明确的定义。另外,根据7718规定,防腐剂、着色剂、甜味剂等四种添加剂必须标注具体名称,其他的添加剂可以标注类别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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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标注种类名称,而不是类别名称,类别名称应标明(代码)种类是指《营养强化剂卫生标准》上的具体名称
经验354 点在线时间105 小时威望0 点金钱536 ¥金币0 最后登录注册时间主题帖子精华0积分354阅读权限50UID1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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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解与应用
经验1561 点在线时间243 小时威望0 点金钱1600 ¥金币5 最后登录注册时间主题帖子精华0积分1561阅读权限50UID37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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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还是可以标准种类名称的,明年4月20日之后生产的食品就一定要表明各食品的通用名称了
Powered by&&&&【慧聪食品工业网】护色剂为可增强肉及肉类制品色泽的非色素物质,也叫发色剂。中国规定的发色剂有硝酸钠(钾)、亚硝酸钠(钾)4种。在果汁中应用的护色剂有抗坏血酸,异抗坏血酸,柠檬酸;亚硫酸钠,亚硫酸氢钠多用于酒类生产中。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适量的化学物质,与食品中某些成分作用,使制品呈现良好的色泽,这类物质称为发色剂或呈色剂。能促使发色的物质称为发色助剂。在肉类腌制中最常用的发色剂是硝酸盐和亚硝酸盐,发色助剂为L-抗坏血酸(即VC)、L-抗坏血酸钠及烟酰胺(即VPP)等。
食品添加剂名词解释:护色剂
&&&&基本介绍
&&&&护色剂又称发色剂或助色剂,是能与肉及肉制品中呈色物质作用,使之在食品加工和保藏等过程中不致分解、破坏,呈现良好色泽的物质。这主要是由于亚硝酸盐所产生的一氧化氮与肉类中的肌红蛋白和血红蛋白结
&&&&护色剂合,生成一种具有鲜艳红色的亚硝基肌红蛋白和亚硝基血红蛋白所致,硝酸盐则需在食品加工中被细菌还原生亚硝酸盐后再起作用。亚硝酸盐具有一定毒性,尤其可与胺类物质生成强致癌物亚硝胺,因而人们一直力图选取某种适当的物质取而代之。但由于它除可护色外,尚可防腐,尤其是防止肉毒梭状芽孢杆菌中毒,以及增强肉制品风味的作用,直到目前为止,尚未见有既能护色又能抑菌,且能增强肉制品风味的替代品!权衡利弊,各国都在保证安全和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使用。由于抗坏血酸、异抗坏血酸、烟酰胺等既可促进护色(护色助剂),且抗坏血酸与α-生育酚尚可阻抑亚硝胺生成,常与护色剂并用。中国批准许可使用的护色剂为硝酸钠和亚硝酸钠。国外尚许可硝酸钾和亚硝酸钾。为了使肉制品呈鲜艳的红色,在加工过程中多添加硝酸盐与亚硝酸盐的混合盐,硝酸盐在细菌作用下还原成亚硝酸盐。亚硝酸盐在一定的酸性条件下会生成亚硝酸。一般屠宰后的肉因含乳酸,pH约在5.6~5.8的范围,所以不需外加酸即可生成亚硝酸。
&&&&亚硝酸很不稳定,即使在常温下也可分解产生NO:
&&&&3HNO2=HNO3+2NO+H2O
&&&&NO会很快与肌红蛋白(Mb)反应生成鲜艳的、亮红色的亚硝基肌红蛋白:
&&&&Mb+NO=MbNO
&&&&硝酸是氧化剂,它能把NO氧化,因而抑制了亚硝基肌红蛋白的生成。同时也使部分肌红蛋白被氧化成高铁肌红蛋白。因此,在使用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的同时并用L-抗坏血酸、L-抗坏血酸钠等还原性物质,可以防止肌红蛋白的氧化,同时它们还可以把氧化型的褐色高铁肌红蛋白还原为红色的还原型肌红蛋白,以助发色。若L-抗坏血酸与烟酰胺并用,则发色效果更好,并保持长时间不褪色。
&&&&亚硝酸盐在肉制品中,对抑制微生物的繁殖有一定的作用,其效果受pH值的影响。尤其是对肉毒梭状芽孢杆菌有抑制作用,此外,亚硝酸盐对提高腌肉的风味也有一定的作用。但亚硝酸与蛋白质代谢的中间产物――仲胺反应生成亚硝胺,例如HNO2与二甲基(仲)胺反应生成二甲基亚硝胺,与胺也有同样的反应。亚硝胺从动物试验证明有很强的致癌性。虽然还没有直接的论据证实由于食品中存在硝酸盐、亚硝酸盐及仲胺而引起人类致癌。但是从食品卫生的角度出发,应予以高度重视。在加工肉制品时应严格控制亚硝酸盐及硝酸盐的使用量(中国规定NaNO3的最大用量为0.5g/kg,NaNO2的用量为0.15g/kg,肉制品中的残留量,以HNO2计不得超过0.03g/kg)。
&&&&性质介绍
&&&&护色剂,允许使用的主要是亚硝酸钠和硝酸钠。亚硝酸盐所产生的一氧化氮与肉类中的肌红蛋白和血红蛋
&&&&护色剂白结合,可生成一种具有鲜红色的亚硝基肌红蛋白和亚硝基血红蛋白而护色。硝酸盐则需在食品加工中被细菌还原成亚硝酸盐后再起作用。亚硝酸盐具有一定毒性,尤其可与胺类物质生成强致癌物亚硝酸,但由于它除可护色外,尚可防腐,尤其是防止肉毒梭状芽孢杆菌中毒,以及增强肉制品风味的作用,直到目前为止,各国都在保证安全和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其使用量。由于抗坏血酸、异抗坏血酸、烟酰胺等既可促进护色,且抗坏血酸与α-生育酚尚可阻抑亚硝酸生成。
&&&&作用机理
&&&&为了有效解决色素的稳定性及保护色素在食品加工,贮运,销售过程不变色,不褪色,则要加入适当的护
&&&&护色剂色剂。那么,什么是“护色剂”?护色剂的作用机理是什么呢?一般认为:所谓护色剂,就是一种对色素提高其可靠的稳定性,使色素经过加工、贮运、销售等过程中,颜色保持一致性的添加剂。它不同于着色剂,发色剂等制剂。食用护色剂,就是指能使用于食品加工中,在国标范围内,安全、卫生的食品用护色剂。
&&&&因为色素类物质都是由于含有生色团和助色团才能呈现各自的特征颜色。而这些基团易被氧化、还原、络合作用;使基团的结构、性质发生变化,导致电子跃迁时所需的能量变化,吸收光的波长也改变,使颜色发生变化或褪色。知道了使颜色发生变化作用的因素和机理,则我们就针对各种色素,对这些因素的敏感程度,有目的的选用护色剂来保护食品的色泽。例如我们利用氯化亚锡与氢氧化钠与酸(如柠檬酸)反应所得的柠檬酸亚锡二钠盐具有一定的还原性能,如我们把它用于罐头食品中,能逐渐与罐中的残留氧发生作用,亚锡离子氧化成四价锡离子,而表现出良好的抗氧化性能,从而达到对食品色素的保护作用,广泛用于蘑菇、苹果、柠檬、板栗、银杏、青梅、百合、柑橘、芦笋、青豆、荔枝、椰汁等罐头食品中。对于多价金属离子的影响,我们可采用加入一些对金属离子有络合能力的酸和盐类如:植酸、柠檬酸、三聚磷酸钠、柠檬酸钠、复合磷酸盐,利用它们与金属离子结合,从而使金属离子对色素无(或减弱)作用,达到保护色素。在有些天然食品与天然色素中,呈色物质体现为维生素类,如维生素A、维生素C、维生素D、类胡萝卜素等易被氧化与褐变。如利用L-半胱氨酸盐酸盐是有还原性、抗氧化和防止非酶褐变作用,于天然果汁中防止维生素C被氧化和褐变。
&&&&原则介绍
&&&&1、作用对象色素的性质与结构形式。
&&&&2、对色素有影响的各种因子。
&&&&3、针对性的选择护色剂及考虑护色剂的加入对化合物呈色有没有负面影响。
&&&&4、了解各种护色剂之间的相互影响(增效或相悖作用)。
&&&&只有了解了色素的性状与结构,特别是其中的生色基团与助色基团的结构和色素所在的环境才能判断哪些
&&&&护色剂因子对色素的稳定性有影响;再针对性地选择护色剂。当然一种护色剂,一般只有一种或两种功能特性有利于保护色素,如三聚磷酸钠对金属离子有一定的络合作用,可以抑制金属离子与色素发生作用。但却不能抑制色素受热、光、碱、氧化和还原作用。所以这就要求我们选择多种护色剂共同作用。各种护色剂之间存在的相互作用,有些是互相增效的,有些却是对护色作用是互相抑制的。如为防止油脂食品发生油脂氧化酸败,在使用酚类抗氧化剂的同时并用某酸性物质,如柠檬酸、磷酸、抗坏血酸等,能显著地提高抗氧化剂的作用效果。这是因为这些酸性物质对金属离子有螯合作用,使能促进氧化的微量金属离子钝化,从而降低了氧化作用。也有人认为,增效剂能与抗氧化剂的基团发生作用,使抗氧化剂再生。需要利用的是它们之间的协同增效作用。对于护色剂选择方面的工作是一个系统的、复杂的过程,如南昌泰康食品工业中心研制的TKH系列食品用护色剂,就是利用各护色剂单体进行有机,科学工艺复配在一起的复合护色剂。有TKH01通用型、TKH02型果品蔬菜等罐头食品、TKH03肉制品(红曲红天然色素专用)、TKH04油溶性色素专用护色剂等等。它们充分利用各护色剂协同互补性,取各家之长,使产品护色效果达到最理想效果。
&&&&肉制品运用
&&&&肉类加工过程中的发色、褪色和变色问题都是影响肉制品品质的重要因素。原料肉中的色素蛋白质主要是
&&&&护色剂肌红蛋白(Mb)和血红蛋白(Hb)。一般地,肌红蛋白约占70%~90%,是表现肉颜色的主要成分。肌红蛋白与氧气的结合程度不同,可呈现出三种不同的颜色:无氧状态下未被氧化的肌红蛋白呈紫红色;高氧分压下充分氧化的氧合肌红蛋白(Mbo2)呈鲜红色;而在低氧分压状态下未充分氧化所形成变性叽红蛋白(MetMb)则呈褐色。具体变化过程描述如下:新鲜肌肉呈紫红色,其切面暴露于空气中30-40分钟后,叽红蛋白就与氧结合,变成比较稳定的氧化肌红蛋白,其颜色变为鲜红色,这种变化的条件是肉保持在大气环境中有充足的氧气供应。这种颜色相对比较稳定,不易被氧化成褐色的变性肌红蛋白。但在氧气供应不足、氧分压相对较低状态下,氧合肌红蛋白就容易脱氧合变成还原型肌红蛋白,而后者又极易被氧化成褐色的变性肌红蛋白。由于肉自身存在的耗氧酶会消耗掉渗入肉中的氧气使肉中的氧分压降低,所以一般情况下肉在储存中容易产生褐变。上述褐变除与肉的PH值、温度、紫外线,特别是氧分压有关外,还与高铁肌红蛋白的还原活性有关,随肉品储藏时间的延长,其还原活性降低,肉的褐变现象加重。除了与氧结合外,肌红蛋白还与CO一、NO一结合。特别是与NO一结合生成亚硝基肌红蛋白(MbNO),使肉呈鲜亮的红色,为此,肉制品的腌制过程中常要添加亚硝酸盐。
&&&&亚硝酸盐的安全性问题是肉制品生产企业应该特别注意的,亚硝酸盐与氨基化合物(蛋白质分解产物)反应可产生致癌的N一亚硝基化合物,如亚硝胺。亚硝酸盐发色的同时,还有抑菌、抗氧化及增强风味的作用,尽管如此,由于安全性问题使其应用越来越受到限制,国内外都寻找理想的替代品。在没有理想的替代品之前,应把用量限制在最低水平,已使用的替代品有两类:一类是替代亚硝酸盐的添加剂,由发色剂、抗氧化剂,多价螯合剂和抑菌剂组成,发色剂用的是赤鲜红,抗氧化剂,多价螯合剂用的是磷酸盐,多聚磷酸盐,抑菌剂为对羟基苯甲酸和山梨酸及其盐类;另一类是在常规亚硝酸盐浓度下阻断亚硝胺形成的添加剂,抗坏血酸能与亚硝酸盐作用而减少亚硝胺的形成。此外,山梨酸、山梨酸醇、鞣酸等也可抑制亚硝胺的形成。此外,肉制品生产中还常常利用一些例如着色剂、营养强化剂、呈味剂等添加剂。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肉制品的发展前景广阔,因此,大力推广各类食品添加剂在肉制品中的应用,使之色香味俱全,并能有效延长产品的保质期是肉制品研究开发人员的当务之急。责任编辑:邱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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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近日,部分媒体报道称“儿童牛奶含有多种食品添加剂,甚至高达10种以上,会增加儿童肾脏和肝脏负担,并建议儿童尽量少饮用儿童牛奶”,引起社会关注。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儿童食品没有明确规定,儿童牛奶可以按照普通食品生产与管理。
《〈食品营养强化剂标准〉(GB)问答》中第二十九条对儿童的定义有明确解释,即已满36个月但不满15岁的个体。由于36个月龄前的婴幼儿的生理机能(尤其是消化机能)处于逐步完善阶段,因此其所食用的食品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和相应的标准,如婴幼儿配方乳粉,国家标准对36个月龄后的儿童食品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按照普通食品生产与管理。
2.儿童牛奶可添加适量营养强化剂和必要的食品添加剂。
一般儿童牛奶配方中含奶量95%左右,白砂糖3%-4%左右,其余所添加的成分应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的要求。儿童牛奶配方中常见的物质成分:生牛乳、白砂糖、聚葡萄糖、低聚果糖等属于普通食品原料;鱼油提取物等属于新资源食品原料;乳铁蛋白、维生素E等属于营养强化剂;单硬脂酸甘油酯、蔗糖脂肪酸酯、海藻酸钠、三聚磷酸钠、抗坏血酸钠、卡拉胶、食用香精等属于食品添加剂。
3.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安全的,食品添加剂有毒与食品中含有食品添加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从毒理学角度来看,部分食品添加剂是具有毒性的,但是食品添加剂有毒与食品中含有食品添加剂根本不是一回事。比如婴幼儿配方奶粉中也有氯化镁(卤水主要成分),氯化镁不但是食品凝固剂,还是食品营养强化剂。再比如氢氧化钾是强碱,只要不超过一定的量,用在食品中就是安全的。所以说,食品添加剂本身可能具有一定毒性,但离开“量”谈毒性是不科学的,只要按照标准规定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对人体健康是无影响的。
1.建议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的公众科普,尤其是针对媒体组织的科普。
2.考虑到儿童营养需求和口感特点,依据国家相关标准,乳品企业应充分考虑儿童的生理发育特点,严格管控食品质量与安全,开发生产儿童食品,建议标准制定部门加快制定相关标准。
3.建议食品企业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标准,确保食品安全。
孙宝国,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教授
任发政,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教授
关键字:科学解读 儿童牛奶 食品添加剂
责任编辑:E06您的位置:&&&&&& > 正文
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刑事案件分析 09:28&&来源:徐少芬 朱梓明
【内容提要】目前,我国最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是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最高人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重点就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涉及到的滥用食品添加剂如何定罪处罚,食品生产中添加的不合格食品添加剂,掺进的药品、使用的新资源食品,被当作食品原料的已腐烂变质或者被污染的食品等物质能否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观点。
【关键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滥用食品添加剂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为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于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第143条和第144条进行了修改,将《刑法》第143条中&食品卫生标准&修改为&食品安全标准&,简化了罚金标准,取消了单处罚金,把第144条适用第二档刑的条件修改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简化了罚金标准,取消了单处拘役。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修正案的颁布和司法解释的出台解决了实践中的一些难题,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法制保障。当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仍然十分猖獗。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勇在接受媒体采访中指出,食品安全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三聚氰胺、瘦肉精、染色馒头等都是典型的非法添加案件。⑴运用刑事手段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的问题是近阶段的一个重点,有必要对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食品添加剂是否属于食品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食品添加剂属于食品。⑵有的观点则与之截然相反,认为食品添加剂不属于食品。⑶该问题的厘清涉及到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添加剂是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还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解释》第10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显然,《解释》认为食品添加剂不属于食品。
一、将食品添加剂排斥在食品范畴之外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一)食品添加剂不具有食品基本属性
根据《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的定义,食品包括三类:第一,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第二,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原料,第三,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食品添加剂并非食品成品已是共识,但是食品添加剂是在食品生产中加人,与食品原料类似,因此,食品添加剂是否属于食品原料成为判断其是否属于食品的关键。
《食品安全法》第99条规定,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根据我国法律和标准规定,我国食品生产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一般可分为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复配食品添加剂。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按照功能类别将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分为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酶制剂、增味剂、面粉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食品用香料、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其他类等23类。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原料绝大多数不是食品,生产工艺一般有化学反应法(化学合成法和化学分离法)、生物技术法(发酵法和酶法)、物理加工法(压榨法、提取法、蒸馏法等)三大类。如柠檬酸、&&胡萝卜素、阿斯巴甜、薄荷油,瓜尔胶等。复配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食品原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如复配冰淇淋乳化稳定剂,复配着色剂等。食品用香精是一类特殊的复配食品添加剂,一般由食品用香料和辅料组成,生产工艺一般是物理混合、热反应。如柠檬味水溶性香精、牛肉味咸味香精等。无论是食品成品还是食品原料,在正常情况下,可以直接食用或者经过简单加工后可以食用。而单纯的食品添加剂却不能独立作为食用的对象,不具备食品原料可充饥、有营养的基本功效,而是人为加入到食品中并且希望在食品或食品生产过程中发挥一定作用的物质。可见,食品添加剂虽然直接或者间接地成为食品成分或者影响食品特征,但是其并非食品中原有成分。因此,从食品添加剂的原料、作用和本质上看,食品添加剂不同于食品,不属于食品原料,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食品。
(二)食品添加剂的法定性决定其不属于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45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可见,食品添加剂是一个属于法律范畴的概念。即因各个国家的不同规定,同一物质在有的国家属于食品添加剂,在有的国家则不属于食品添加剂。而食品则不同,只要供人食用或饮用的经加工、半加工或者未经加工的物质,除了只作为药品使用的物质外,都属于食品。食品之所以成为食品,是以其自然属性是否可供人食用或饮用来评判,并非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其是否列入食品目录来判断。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食品添加剂不属于食品。
(三)现行管理制度将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含食品原料)作为两种不同的物质来调整
在行政许可上,《食品安全法》第29条和第31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27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而关于食品添加剂的行政许可,《食品安全法》第43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在管理要求上,《食品安全法》也分开规定。如第36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第38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二、与食用添加剂相关的几个问题
(一)滥用食品添加剂不属于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没有食品添加剂就没有现代的食品加工业,但是有的食品添加剂具有一定的毒性,不合理使用可能在人体内产生积累,因此,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受到严格限制。《食品安全法》第46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鉴于食品添加剂是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的,即使滥用即超限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其危害仍远远低于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也就是说,食品添加剂和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上海有关法院在染色馒头案件中就持该观点进行判决。⑷因此,《解释》第8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143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我国食品添加剂的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规定,禁止生产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解释》第20条第1款第1项规定,法律、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也就是说,除了食品添加剂外的化学物质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或者使用将被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此时,哪些物质属于食品添加剂就显得格外重要了。目前,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主要规定在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GB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中。当然,食品添加剂目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根据情况变化,在标准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国家卫生部门的公告来增减添加剂品种,变更添加剂使用范围和用量。如日,卫生部就发布了2013年第2号公告,⑸批准叶绿素铜等2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N&对苯乙腈基薄荷烷基甲酰胺等2种食品用香料新品种,批准维生素E等10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用量,调整食品营养强化剂维生素A在风味发酵乳和再制干酪中的用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要关注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还要注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公告。
三、关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法律认定
(一)添加不合格食品添加剂是否属于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根据《解释》规定,生产经营食品中滥用食品添加剂,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该规定的前提是所添加的食品添加剂是合格的。如果添加的食品添加剂质量不合格,应该如何认定?笔者认为,认定一物质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必须把握有毒有害和非食品原料这两个要件。如上文所述,食品添加剂不是食品原料,因此,不合格食品添加剂是否有毒有害成了认定其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关键。食品添加剂作为工业晶,其质量合格与否的判断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该款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该规定要求合格产品不仅应当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还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也就是说,添加剂不合格有的是因为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不合格的添加剂并非理所当然地就有毒有害。因此,对于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不合格食品添加剂,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合格添加剂有毒有害的,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反之,则不能认定。认定中存在困难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解释》第21条的规定,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二)食品中添加药品是否属于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解释》基于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⑹不论是保健食品还是普通食品,《食品安全法》第50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解释》第20条规定,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由此可见,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的目录外的药品,违背了《食品安全法》第50条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将所添加的药品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三)违规使用的新资源食品能否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随着人类发展,将不断有新资源成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如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这些新资源是否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安全需要进行安全性评价。未经过安全性评估,不得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通过安全性评估的,卫生部对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以名单形式公告。公告内容一般包括名称(包括拉丁名)、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采用工艺、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食用人群、食用量和质量标准等内容。卫生部还根据新资源食品使用情况,适时公布新资源食品转为普通食品的名单。对于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在其适用范围中一般有以下表述方式:1.禁止型。如:御米油,是罂粟籽经清理、去壳,采用压榨等方法制油,并经脱水、脱色、脱臭、精滤等工艺精制而成。卫生部公告规定,其仅限用于食用油,不得再生产加工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2.不宜型。如人参(人工种植),是指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卫生部公告规定,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3.不包括型。如乳矿物盐,⑺是以乳清为原料,经去除蛋白质、乳糖等成分而制成。卫生部公告规定,其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这里的不包括主要是因为该物质对婴幼儿是否安全目前无法评估,出于保护婴幼儿的目的,将婴幼儿不包括在可使用范围内。4.符合标准型。如花生四烯酸油脂,是以高山被孢霉为菌种,经发酵培养制得菌丝体,菌丝体经过滤、压榨、干燥、萃取及精制后得到花生四烯酸油脂。卫生部公告规定,其在婴幼儿食品中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85条对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表面上看,《食品安全法》禁止将未经评估的新的物质作为食品原料进行食品生产。违反该规定的,根据《解释》第20条规定,可将其视为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进而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但是,这些新物资基本上是来源于动植物或者微生物,在本质上届于食品原料,不符合&非食品原料&的构成要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无从谈起。至于通过安全性评估的新资源食品,即使行为人未按照卫生部公告的要求执行的,也因其属于食品原料而不能将其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对于行为人违背规定生产经营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或者将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可根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规定来认定。
(四)已腐烂变质或者被污染的食品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将一物质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毒有害,二是非食品原料。显然,已腐烂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原料有可能是有毒、有害的,但是其本质上仍然是食品原料,不宜将其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至于使用已腐烂变质或者被污染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构成要件的,可依此罪定罪处罚。《解释》第1条第l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3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规定,也进一步说明食品本身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的,仍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也就是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对象是有毒有害食品,除此以外,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具有一定的毒害性也不属于该罪的对象范围。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官员称中国食品安全问题不少?滥用添加剂最突出?》,http://www.chinanews.com/jk//.shtml,中国新闻网,日访问。
⑵陈烨:《食品安全犯罪对象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8期,第22~31页.王玉钰:《〈刑法〉第144条中&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合理定位》,《法学》2008年第11期,第152~160页。
⑶李莹:《〈刑法修正案(八)〉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理解析》,《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3期,第64~69页。
⑷http://www.hshfy.sh.cn/shfy/gweb/xxnr.jsp?pa=aaWQ9MTg4NzAOJnhoPTEPdcssz,上海法院信息网,日访问。
⑸《关于批准叶绿素铜等2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3年第2号)》,http://www.mob.gov.cn/sps/s/6cbc44a581e749e7b09blfeb990ce360,shtml,卫生部网,日访问。
⑹最高法院详细阐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legal.people.com.cn/n//c52.html,法治&人民网,日访问。
⑺《光明奶酪添加乳矿物盐质监认定违规将依法严处》。日起,光明乳业擅自在&小小光明宝宝奶酪&产品中添加乳矿物盐,上海质监部门对此进行调查,并表示将并依法严处。http:///fortune//c_.htm,新华网,日访问。
【作者简介】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文章来源】《上海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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