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鲁政发 2006 92号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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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形成日期
南黄镇人民政府
南黄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南政发[1998]13号
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银滩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
乳银管字[1998]1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部门关于1998年全省电价调整方案的报告的通知
鲁政发[1998]41号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8]18号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8]25号
乳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机关党员中深入开展“五教育”、“一树立”、“两服务”活动的实施意见
乳金发[1998]10号
乳山市人大
乳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创评优秀人大代表”活动的实施意见
乳人发[1998]21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市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全市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威政发[1998]17号
中共乳山市委统战部
再就业工作应面向农村
乳统发[1998]5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1998]23号
共青团威海市委
关于印发《威海市青少年义务社会服务制度(试行)》的通知
威团发[1998]26号
乳山市教育委员会
乳山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等师范学校招收民办教师工作的实施意见
乳教字[1998]39号
乳山市人民政府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山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乳政发[1998]14号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8]15号
乳山市妇女联合会
乳山市妇联关于创办家政学校的意见
乳妇字[1998]8号
省长& 李春亭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乳山市教育委员会
乳山市普通高中九七、九六级毕业会考考务工作实施意见
乳教字[1998]46号
威海市计划委员会
关于转发省计委、财政厅、电力局〈关于颁布(山东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管理的规定)通知〉的通知
威计工字[1998]20号
冯家镇人民政府
冯家镇九八年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冯政发[1998]16号
中共乳山市委宣传部
中共乳山市委宣传部关于搞好“双拥”宣传工作的意见
乳宣发[1998]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鲁政发[1998]45号
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实行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鲁司发办[1998]32号
乳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威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建委〈建筑安装职工职业道德规范〉等八个行业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乳城建字[1998]61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海上游览摩托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1998]28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1998]29号
乳山市人民政府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山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乳政发[1998]15号
威海市人事局
转发鲁人退[1998]1号文件的通知
威人薪[1998]11号
中共山东省委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鲁发[1998]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鲁政发[1998]4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墓管理认真做好公墓清理整顿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鲁政办发{1998]51号
威海市司法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威司发[1998]35号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8]24号
乳山市机关工委
中共乳山市直机关工委关于加强当前市直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
乳机工发[1998]12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8]23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海上养殖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1998]32号
中共山东省委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鲁办发[1998]11号
省长& 李春亭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春亭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乳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乳山市建委转发省建委关于《山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试行办法》的通知
乳城建字[1998]81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会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1998]41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关于转发国务院侨办侨内发[号文的通知的通知
威政侨发[1998]29号
乳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乳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省建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乳城建字[1998]80号
省长& 李春亭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山东省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威政发[1998]40号
中共白沙滩镇委员会
关于在全镇农村实行“四发主、两公开、双向教育、双向约束”制度的意见
乳白字[1998]22号
乳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金岭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乳金管字[1998]2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1998]57号
威海市司法局
威海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山东省政法机关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威司发[1998]71号
乳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乳山市贸易城辖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乳城建字[1998]91号
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司发研[1998]9号
威海市计划委员会
关于转发省计委、财政厅、电力局《关于颁布〈山东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管理的规定〉通知》的通知
威计工字[1998]38号
威海市司法局
威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威海市“148”法律服务专线运行基本标准》的通知
威司发[1998]91号
威海市计划委员会
关于转发省计委、省经贸委及省交通厅〈关于公布(山东省货主码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威计工字[1998]40号
乳山市人民政府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乳政发[1998]19号
乳山市林业局
关于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实施意见
乳林字[1998]2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和《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的通知
鲁政发[1998]57号
乳山市妇女联合会
乳山市妇联一九九九年妇女工作意见
乳妇字[1999]1号
中共大孤山镇委员会
中共大孤山镇委员会关于开展争创“十星级文明户”基础上评选“三户、三区”活动的实施意见
乳孤字[1999]5号
乳山市人大
乳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试行办法
乳人发[1999]12号
乳山市人大
乳山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试行办法
乳人发[1999]11号
中共白沙滩镇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治理公款吃喝玩乐问题的通知
乳白字[1999]16号
乳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楼房通信管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乳城建字[1999]78号
乳山市人民政府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乳政发[1999]16号
乳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乳城建字[1999]91号
乳山市人民政府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乳政发[1999]15号
乳山市人民政府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乳政发[1999]15号
山东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山东省卫生厅消毒药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
鲁卫防字[1999]44号
冯家镇人民政府
冯家镇人民政府关于一九九九年农业特产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冯政发[1999]2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3个条例的通知
共青团乳山市委
乳山市“青春、绿色、家园”行动考核意见
团乳发[1999]2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1999]60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1999]60号
乳山市人民政府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山市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乳政发[1999]20号
乳山市劳动局
关于转发鲁政发[号、威劳字[1998]94号文的通知
乳劳字[1999]8号
乳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申报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通知
乳劳社字[1999]44号
乳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乳劳社字[1999]43号
乳山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转发威海市教委《印发关于开展小学教师学科基本功训练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乳教字[1999]7号
乳山市人民政府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山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乳政发[1999]17号
乳山市人民政府
乳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三部门《关于调低自来水增容费标准和理顺收取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乳政发[1998]18号
乳山市人民政府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山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乳政发[1999]17号
乳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落实我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
乳劳社字[1999]50号
省长& 李春亭
《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春亭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1999]58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1999]6号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99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99]27号
中共白沙滩镇委员会
关于今冬明春在全镇农村集中开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活动的意见
乳白字[1999]21号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乳山市人民政府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
乳政发[1999]26号
市长 崔曰臣
〈威海市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乳山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各种负担的意见
乳教字[1999]75号
威海市计划委员会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威计基字[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规范管理技术暂行办法(土地使用、建设管理)〉的通知
威政发[1999]66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1999]67号
乳山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乳教字[1999]74号
乳山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转发威海市公安局、威海市教委《关于加强学生姓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乳教字[1999]78号
卫生部关于发布《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的通知
卫法监发[号
山东省统计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通知
鲁统字[1999]17号
中共威海市委办公室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新闻出版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全市印刷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室发[1999]7号
主办:乳山市档案局  技术支持:乳山易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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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济南宣布《济南市群众当局关于贯彻鲁政发〔2014〕4号文件化解多余产能的实行看法》,对以后五年化解钢铁、水泥、炼油等行业产能多余事情停止了事情义务合作和进度放置。济南市明白提出,经过推动主城区钢4月22日,济南宣布《济南市群众当局关于贯彻鲁政发〔2014〕4号文件化解多余产能的实行看法》,对以后五年化解钢铁、水泥、炼油等行业产能多余事情停止了事情义务合作和进度放置。济南市明白提出,经过推动主城区钢铁、水泥、炼油等企业搬家或转产,优化家当结构。济南正在化解多余产能的同时,优化家当空间结构,进步家当集合度。对产能严峻多余行业建立项目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指导产能向上风企业和更具对照上风的地区集合。推动位于乡村主城区的钢铁、水泥、炼油等企业搬家或转产。支撑平阴山川水泥有限公司建立水泥窑处置乡村渣滓暨余热发电工程项目。指导郊区水泥消费才能有序转移和环保搬家,推动山东水泥厂有限公司现有熟料、水泥产能及济南世纪立异水泥有限公司现有熟料产能外迁。海内钢企&扎堆&压宝新疆钢价转眼跌回八年前:只管如今已经是春季,但贾新军好像以为还未过完穷冬,&立时都5月份了,往年还没开张,往年这个时刻都已最先忙着给工地送货了&。 贾新军正在新疆华凌钢材市场经销修建钢材,2014年是他当老板6年来第一次觉得到买卖冷僻到了极致。4月22日,忧郁老公急出芥蒂来,贾新军的妻子慰藉他说:&这没有,立时又要变天了嘛,4月份倒春冷天气多,等熬过这鬼天色,买卖就会好转的。& 究竟上,如今没有仅钢材没有好卖,并且价钱还正在延续阴跌,这让贾新军非常煎熬,&价钱越跌,钢材就越没有好卖,市场都是买涨没有买跌。&据金石期货供应的数据显现,现在新疆钢材价钱已跌至3100元/吨的低谷,这个价钱已靠近2006年的最底线3000元/吨,也就是说,钢材价钱已跌回8年前程度。工信部:钢铁业运转状态严重要加速地区吞并重组工信部家当政策司司长冯飞于消息公布会上示意,现在钢铁产业的运转状态能够归纳综合为,产能严峻多余,市场需求没有振,情况束缚加重,效益年夜幅度下滑,行业吃亏对照严峻。一季度粗钢的产量2亿多吨,同比增2.4%,整体上照样增进的。然则因为价钱一连下落,行业整体运转状态对照严重。对钢铁行业现在存正在的难题,工信部接纳的步伐包孕化解钢铁的严峻产能多余。钢铁年夜致构成10亿吨的产能,多余题目对照严峻,可否化解产能多余这个题目间接影响到行业的团体运转效力。对重点区域停止构造调解,河北是钢铁产能对照集合的中央,山东也是对照集合的中央,展开唐山钢铁家当的转型晋级试点,加速地区的吞并重组是一项异常主要的事情。
【钢市综述】:本周海内钢材市场价钱正在上周期货价钱年夜幅下跌的压抑下继承回落,本周回落幅度较上周显着放年夜,特别是修建钢材价钱跌幅较年夜,个体乡村价钱跌幅过百。本周海内钢材团体成交状态普通,库存下落速率继承放缓。停止4月25日,兰格钢铁综合价钱指数到达134点,比上周五跌1点;兰格钢铁长材价钱指数到达148.8点,比上周同期跌1.5点;兰格钢铁板材价钱指数到达116.1点,比上周同期跌0.6点。
现货价钱方面,兰格钢铁信息研讨中央市场监测显现,停止4月25日,海内10年夜重点乡村&P25mm三级罗纹钢均价为3329元,比上周同期跌44元,比上月同期涨62元。海内10年夜重点乡村&P6.5mm、HPB300高线均价为3413元,比上周同期跌22元,比上月同期涨95元。海内10个重点乡村5.5mm热轧卷板均匀价钱为3418元,比上周同期跌8元,比上月同期涨105元。海内10个重点乡村1.0mm冷轧卷均匀价钱为4121元,比上周同期跌7元,比上月同期跌12元。海内10个重点乡村20mm中板价钱为3483元,比上周同期跌14元,比上月同期涨88元。
【特钢静态】构造钢:本周海内构造钢市场稳,成交普通。本周适逢主导钢厂调价日,市场不雅望氛围浓重,周初湘钢上调构造钢价钱30元/吨,其他厂子保持基价没有动。受成交没有畅、钢厂拉涨有力等身分影响,市场商业商心态消极。昨日受期螺走高提振,市场支流资本阴跌之势趋缓。而邻近月末,局部商家正在套现志愿猛烈下,现款、批量成交仍存有10元/吨的小幅优惠空间。估计短时间内海内构造钢市场价钱弱势持稳。据兰格钢铁信息研讨中央市场监测显现,停止发稿时:北京市场:45#碳结钢:凌钢&P90以下报3360元;40Cr合结钢:石钢&P60-80报4790元;齿轮钢:20CrMnTi建龙&P20-70报4000元;铬钼钢20/42CrMo:建龙&P20-70报4420元。上海市场:45#碳圆:淮钢&P16-40报3620元;40Cr合结钢:淮钢&P16-63报3820;齿轮钢20CrMnTi:杭钢&P20-50报4450元;铬钼钢20/42CrMo:兴澄&P16-50报6150元。
TAG:4月22日,济南宣布《济南市群众当局关于贯彻鲁政发〔2014〕4号文件化解多余产能的实行看法》,对以后五年化解钢铁、水泥、炼油等行业产能多余事情停止了事情义务合作和进度放置。济南市明白提出,经过推动主城区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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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
&&&&&&&&&&&&&&&&&&&&&&&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省政府同意《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工伤保险条例》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包括工伤保险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劳动者权益、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的高度重视。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加强基础管理,注意做好原试行办法向《工伤保险条例》过渡的衔接工作。要加强宣传工作,使用人单位和职工理解和支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工伤保险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卫生、人事、财政、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密切配合,确保《工伤保险条例》顺利实施。&&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经济欠发达、实行全市统筹难度较大的,可先在市内各区实行统筹,所辖县(市)暂实行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九)&&职业康复费;
&&&&(十)&&辅助器具费;
&&&&(十一)&&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的征收、缴纳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收、缴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时,按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对照工伤保险行业费率标准确定。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支付以及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适当调整用人单位当年缴费费率。&&
第七条&&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的比例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一经使用,应及时补足差额。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第八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时限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其中,用人单位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九条&&工伤职工认为疾病与工伤有因果关系的,应当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一并提出确认申请,同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就近实施抢救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病历。&&
第十条&&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不予受理决定中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事实依据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方式。&&
第十一条&&省和设区的市应按《条例》规定分别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由专人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任务: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二)&&停工留薪期限的确认;
&&&&(三)&&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的鉴定;
&&&&(四)&&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五)&&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第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库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待遇。&&
第十六条&&被鉴定为1-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生活费用以及物价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被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继续发放。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的,预留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其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被鉴定为5-10级的,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
&&&&对已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的1-4级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各地可参照本条前款的规定筹集资金,由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参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保障其工伤待遇。资金筹集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八条&&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6级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或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离休、退休和退职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二十条&&日以前发生因工伤亡,其定期待遇如低于《条例》所定标准且现在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可从日起改按《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以前低于的部分和一次性待遇不再追补,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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