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科技成果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化?哪里可以找科技成果?

2021年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提升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与“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作为首要指导意见,并着重指出“加强面向大学生的科技成果转化培训课程建设”。

同时,《意见》将“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 “发挥财政政策作用,落实税收政策,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作为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重要举措,从而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

2021年11月30日,在《意见》的指导下,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天使工程(以下简称“天使工程”)正式启动,并将“融合社会资本激发创新活力、助力高校创新创业生态建设、提升大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促进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工作宗旨。其中,“提升教师创新创业教学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专项基金建设”是天使工程的工作重点。同时,以“校园天使投智、社会天使投资”为机制的“双天使制”是天使工程的核心引擎。

二、什么是“校园天使”?

投资孵化大学生创业的大学教授、老师被称为“校园天使”。

“教授+学生” 的天使投资模式;

以自身专业优势为核心支持;

具有体系化的创投方法论

智本投资为主,资本投资为辅。

具有体系化天使投资方法论的认知,并能熟练使用投资工具及文档;

具备以投资人的视角对早期项目的赛道、产品、团队以及商业闭环进行综合评审的能力;

具备以投资人的视角判断科技成果的商业价值和发展路径的能力。

不断发现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和培育创新创业人才;

成为高校创新创业生态建设的重要推动者和建设者。

找到好项目、发现好苗子、带出高增长、创造新价值。

三、“校园天使”的多重身份和工作内容

“校园天使”可优先申请成为“以创业思维就业”的创投教学导师,以“创新创业微专业”、“创客训练营”或“项目陪跑营”的多种形式落地创新创业课程,通过“创业与投资”的双重思维角度对大学生进行体系化的理论教学以及实战培训,发现并培育大学生创新创业人才及优秀团队,为社会培养更多的具有“创新思维”与“创业能力”的创新型就业人才和企业超级合伙人,促进大学生高质量就业以及获得更多职场发展机会。

“校园天使”可优先申请落地天使工程的“项目加速营”,与多位社会天使组成孵化团队,以“完成公司融资、上市、并购或转让为终极加速目标,对本校及本省高校中的优秀项目及科技成果进行全方位的加速孵化,促进大学生创业项目与高校科技成果真正走向市场并实现规模化发展。“校园天使”可优先持有项目股权,以及享有未来因出售该股权所得的收益。

“校园天使”可优先申请成为天使工程专项基金的成果优选专家,收集并筛选本校及本省高校中的优秀科技成果,并提报天使工程专项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针对基金有意向投资的优秀项目,组织成果所有人开设科技成果转化小组或是应用实验室,对成果转化路径以及商业应用场景进行进一步落地扶持,直至完成成果转化。“校园天使”可作为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之一,享有科技成果通过技术许可、转让所获现金的相应比例的收益,或作价股权后的相应股权权益。

“校园天使”可优先申请成为天使成功的企业课题评审专家,充分发挥高校的科研资源以及自身的专业优势,评审和承接天使工程的企业课题,获得相应课题承接费用,实现高校、企业、教研人员的多赢收益。

“校园天使”可优先落地天使工程的“硬科技实验室”,成为前沿科技应用专家,将前沿科技引入高校,使大学生在校期间就可以对前沿科技进行学习及实训,促进大学生毕业后可以在更多具有市场前景的行业中获得就业机会和职场发展。

四、“校园天使”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所在高校为天使工程的高校孵化示范基地;

2、申请人为高校双创的主管领导、双创负责人或创新创业导师;

3、申请人参加“校园天使”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

4、申请人有意愿为本校及本省优秀的大学生双创人才以及高校优秀科技成果提供资金链接帮助以及辅导支持;

5、申请人有志向成为高校创新创业生态建设的重要推动者和建设者。

联系电话:010-,邮箱:web@。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校企合作委员会

中企国教技术培训(北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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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成果转化是什么意思?很多人员可能不是很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的规定,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通俗的讲就是把一些技术、工艺转化成实际产品的,并且能起到一定实际作用的。

  通常来说科技成果是有来源的,多数来源于专利、项目等。就拿专利来讲,专利是一项发明创造,想要使专利起到最大的作用,在专利授权后就需要选择性的转化专利。转化专利有三种方式,分别是转让专利、自主生产、专利实施许可。并不是每项专利都可以转化的,如果一项专利转化后并不被使用,且起不到该有的作用,那么就被视为转化失败。

  专利只是其中的一种,科技成果种类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主要包括6种方式:

  如何选择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呢?

  一:我们认为,在实际转换中,可以按照院校、转化企业结合科技成果的特点、技术市场成熟度、转化企业的资金投入和承担的知识产权相关的风险、转化企业所处行业、转化企业所处阶段、转化企业所获得的权利、院校的商业化收益、院校决策流程和程序的复杂度等标准考虑不同转化方式。

  二、也可以结合科技成果的“两度”选择转化方式。

  1、对于“两度”均较高的成果,可优先选择转让或许可方式,同时约定相关转化收益;

  2、对于“两度”均偏低的成果,可考虑合作转化、许可+合作等转化方式;

  3、对于技术成熟度高、市场成熟度不高的成果,可考虑作价投资等方式;

  4、对于技术成熟度不高、市场成熟度高的成果,可考虑合作转化或许可等方式。

科技成果转化是什么意思相关论文:

真心是一个懒惰的律师,距离上一篇文章时隔10个月。那是第一次经历居家隔离的第四天(哈哈,因为2020年共经历了两次居家隔离,人品炸裂)。

今天想跟大家分享的是如何合法的将科研成果变现。之所以想写这样一篇文章,是因为今年四月份,一位医生朋友跟我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我带领的团队成功研发出一项新技术,并已经获得专利证书。但我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撑我申请医疗器械证,并投入生产和运营。所以我想找一个投资人,我拿专利出资,投资人出钱,共同把这个事情做起来。于是,我们就合作方式以及合作的很多细节进行了探讨。今天,我将自己的一些心得进行了整理,与大家共同探讨交流。

一、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概述

什么是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对“科技成果”进行了定义。但该定义的适用范围受限于职务工作成果,而本文的科技成果不仅指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组织研发、提供资金、设备等物质条件、享有产权并承担相应后果的科技研发成果,也包括个人享有产权的科技研发成果。科技成果包含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两种研发成果。

什么是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通俗一点儿说,就是怎么将自己的研发成果转化为产品和/或服务,最终实现盈利。

那么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有哪些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六条规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该条规定基本涵盖了所有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共同制作并于2021年4月发布的《2020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国内有效专利的产业化率为41.6%,国内有效专利许可率为6.3%,国内有效专利作价入股的比例为2.8%。可见,目前以企业为主的科技成果转化仍以自主研发、转化为主,专利许可和以专利出资的方式进行转化、变现的比例仍然很小。但对个人来说,许可和合资合作(共同实施和作价出资)是上述几种方式中较为可行的共赢方案。

二、许可模式下的核心关键点

套用HACCP(危险分析与关键点控制)的理念,任何一种交易模式设计都有相应的风险关键点。在许可模式下,关键风险点如下:

2、许可的地域范围和许可期限;

4、许可费收取标准及支付方式;

5、委托人或受托人在被许可技术基础上再行研发的新技术的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如何使用的问题。

上述5项是许可模式的主要商业条款。

许可方式主要包含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交叉许可、分许可等几种方式。独占许可下,许可期限内,仅有被许可人有权使用被许可技术,许可人自身都无权使用;排他许可下,许可期限内,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均有权使用被许可技术,但许可人不得许可被许可人之外的第三人使用被许可技术;普通许可下,许可期限内,除许可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技术外,许可人还有权另行许可其他第三人使用被许可技术;交叉许可,是交易双方互相许可其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分许可,是指被许可人有权在双方约定的条件许可第三人使用被许可技术。

许可模式的难点在于许可费的收取标准,这个问题不仅涉及技术的价值评估,也涉及财务预测和市场预测,不可控因素较多。这是知识产权商业化应用的共同难点。目前没有更为可靠的解决方案,只能寄希望于产权交易所、交易平台、资产评估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不断实践,形成一套可量化、可操作性强的评估体系。

三、作价出资模式下的核心关键点

作价出资模式,相较于许可模式,更为复杂。

选择运营合作项目的运营主体的组织形式时,大多数仍会选择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所以本文的探讨基础均以《公司法》为基础。

作价出资模式下,关键风险点如下:

《公司法》(2018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民法典》并没有将专有技术明确列在知识产权范畴内。但实践中专有技术出资的情形非常常见。专有技术不一定就是商业秘密。如果专有技术的权利人采取了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密措施,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的许可使用权能否作为出资资产。关于这个问题,《公司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没有禁止性规定。民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科研成果的许可使用权可以作为出资。

2、用以出资的科研成果的估值

《公司法》(2018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后,设立公司不再需要出具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但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出资人应当评估作价。公司全体股东在评估作价的基础上,共同认可知识产权的价值,写进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然,考虑到评估费用,也可不进行评估,但对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东来说,这相当于留下一个隐患,对公司和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来说,可能要承担出资不实的风险。

这是投资人都很关心的关键问题,也往往是来咨询的小伙伴问的第一个问题:我该给对方多少股权?

这个问题没有统一答案,受很多因素影响:创始人的合伙理念和价值观、合伙人的软实力、合作时的市场环境、行业现状、盈利模式等等。虽然不确定因素很多,但还是有共性和原则应当遵守的。

站在创始人角度,我认为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不丧失控股权;2)尽量控制股东人数,保证股权结构简单清晰;3)能够做到股权比例的动态调整;4)如果科研成果在短期内无法实现转化,如何设计退出机制。

站在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角度,我认为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当下估值,以及合理的收益预期;2)出钱那一方的股东出资额度、支付进度。更为重要的是,光有钱还不行,在业内还应有相当丰富的资源和经验。钱是相同的,但背后能给你带来的支持是不同的;3)对科研成果转化过程的控制力;4)转化过程中新的研发成果的归属;5)再次融资的股权稀释比例;6)如果对自己的技术相当有自信,建议设计动态调整机制。避免日后产品大卖时心生怨怼;7)公司清算条件以及清算后出资的科研成果的归属。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议事规则、董监高、财务总监以及法定代表人的选举等。通俗点儿,关于公司的决策权,如何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和制衡。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也就是说,股东之间对利润分配方式、分配比例可进行自由约定,股东可通过利润分配来调节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例如说,对前期承担资金风险的大股东,可在其开始盈利的初期,在其出资比例基础上适当提高利润分配比例,以先期弥补此类股东的资金成本;如果发展到一定程度,科研成果开始逐渐发挥优势时,则可以通过适当提高此类股东的利润分配比例或者调整此类股东的持股比例,来平衡此类股东的贡献和收益。

文章开头提及的案例,除了上述问题外,其实还有其他因素需要考虑:

1、专利权人是自然人,专利权人是以自然人名义出资,还是先由自然人设立公司,之后再以公司名义出资;

2、如果选择以公司名义出资,那么该等公司注册地应当如何选择呢;

3、同时,最为重要的是,出资人都应当考虑如何最有利于办理医疗器械证。不同地区,办理医疗器械证的难易程度是不一样的;而且医疗器械证的申办过程会有相应的规则,只有充分了解了这些规则,并在设计交易架构时将这些规则考虑进去,方能决胜于千里之外。

最后,一家之言,抛砖引玉而已,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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