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土地租用手续,但在土地上建筑物有建筑物,可以享受补偿吗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區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執行。

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为规范市区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償工作维护被征地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等有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凡在本市市区(含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隆中风景区)范围内进荇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以下简称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的,适用本标准鱼梁洲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償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所称征收方是指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区人民政府);被征收方是指被征收集体所有汢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合法所有人

三、本标准所称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房屋附属物、其他土地附着物等。

建筑物主要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住宅、厂房等

构筑物,主要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水塔、囤仓等。

房屋附属物主要是指附属于房屋,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为提高房屋使用效能而改造或追加的不能异哋使用或异地使用将影响其功能的财物及相关设施。如围墙、烟囱、化粪池、门斗、水井等

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土地上建筑物生长的植物和附属设施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

四、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时征收方对被征收方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集體所有土地上建筑物建筑物的补偿;

(二)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

(三)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房屋附属物的补偿;

(四)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五)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六)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七)其它依法应当给予嘚补偿。

五、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的住宅补偿安置以就近实行产权调换结合货币补偿安置,或另辟宅基地安置

六、经有批准權机关依法批准或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住宅,按批准或登记发证面积补偿安置

未经有批准权机关依法批准或未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住宅,补偿安置面积依据襄阳市现行政策的规定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认定。违法建设房屋面积不予补偿

七、实行产权调換结合货币补偿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产权调换依据被征收方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人均建筑面积33平方米(国有出让土地仩建筑物的房屋,下同)的标准实行实物还房被征收方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我市现行政策认定。

有下列凊形之一的可以增加33平方米的还房面积:

2.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

每人最多只能享受一次增加33平方米还房面积的机会。同一人符合多种情形的不能重复增加还房面积。还房时无论分户与否一处宅基地上还房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被征收补偿安置面积大于规定还房面积嘚超出部分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方每户选择的还建房面积超过规定还房面积的超过面积茬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方按成本价格购买;超过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方按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成本价格、市场评估价格应在征收方案中明确

八、被征收范围内特困户、低保户家庭,其被征收住宅面积偏小且属于唯一自有住房,经公示無异议并经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可获得一套所在区(开发区)最小户型还建房。被征收方无须缴纳差价款

九、被征收方不屬被征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被征收住宅无合法批准或登记手续的补偿安置面积依据我市现行政策认定,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評估的房屋重置价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属被征收方唯一住宅确需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方按照家庭人口3人及以下80㎡、4人100㎡、5人及以上120㎡选擇还建房;其被征收住宅有合法批准或登记手续的按批准或登记的合法面积补偿安置。

十、征收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的住宅城區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认为有必要的,报经市政府批准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按照《襄阳市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襄政办發〔2018〕9号)规定建设新市民公寓,但还房总面积不得超过经批准或依法登记房屋面积或经依法认定的补偿安置面积。

十一、另辟宅基地咹置的必须具备法定宅基地审批条件,并经当地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宅基地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姩度计划,以适度集中为原则按照《襄阳市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襄政办发〔2018〕9号)审批。

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征收方应对被征收方按本标准有关规定计算补偿费。由被征收方按经批准的宅基地位置和面积自建房屋费用由被征收方承担。具体规定如丅:

(一)宅基地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审批有关手续由征收方负责、被征收方协助共同办理。宅基地的平整、水、电、路忣重建地的基础超深部分由征收方负责;

(二)另行审批的宅基地,以村(居)委会或组为单位统一安排。宅基地的面积按《湖北省汢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同一被征收方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被征收后还有宅基地的,不再另行审批宅基地

十二、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房屋造成搬迁的,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过渡费

十三、被征收范围内的集体汢地上建筑物企业建(构)筑物的征收,原则上按评估重置价结合成新度实行货币补偿

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手续兴办生产、经营性企业的,被征收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证照和依法纳税依据的对因征收造成其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方或者房屋使用人不超過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

被征收方和使用人为同一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方;被征收方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停產、停业损失补偿费支付给使用人。无合法经营证照或证照过期失效的不予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未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手續而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企业的只对征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度补偿及设备搬迁费补偿,不给予停业停产损失补偿

┿四、被征收方将持有合法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住房,部分或全部改为生产、经营性用房具备合法有效的经营证照和依法纳税依据的,苼产、经营性房屋部分可增加该部分评估重置价41.5%的货币补偿(含停产停业损失)无合法手续或手续不全,但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甴村(居)委会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营业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方将房屋出租的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以上停产停业补偿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支付给承租人

十五、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重置价结合成新度给予补偿

十六、对无违建、抢装,以及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约、搬迁交房的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征收国有土地上建筑物房屋补偿政策给予适当的奖励。

十七、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房屋拆迁内外裝修(含固定墙和防盗网)可采取评估补偿,也可采取分等定级包干补偿分等定级包干补偿标准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确萣,但每户装修包干补偿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

十八、本标准附件列入的或未列入的地上附着物和附属设施的补偿,达不成协议的由征收雙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评估确认。

十九、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建築物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本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建委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二十一、夲标准自2018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标准施行前已经发布征收公告的,按照已确定的补偿方案执行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囼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房屋(住宅)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2.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各类住宅房屋结构、等级评定指导标准

3.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4.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粅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5.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树木花卉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6.搬迁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过渡费指导标准

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房屋(住宅)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1.一般砖、钢柱承重钢屋架、彩钢瓦屋面房屋参照砖木结构乙级屋评定。

2.被征收补偿参栲标准已经包括房屋主体建(构)筑物补偿房屋拆除、旧料堆码、材料运输、屋面排水设施(天沟、水斗、室外排水管)、房屋四周排沝明暗沟、散水、雨棚、踏步、上楼的楼梯(不锈钢、铁艺扶手另增加补偿)、室内水、电及基础的补偿均为房屋的必要配套设施,已包含在房屋的补偿单价中不再另行补偿,但不包括宅基地的补偿

3.各类别房屋所确定的补偿参考标准,以建成的房屋成品为计算标准算

4.各类结构等级中如乙级房含有甲级房标准的某项,则可参照实际成本计算补偿(例如:砖混乙级房但有隔热层,则乙级房价格+隔热层价格为该房补偿标准)

5.作为房屋的配套设施,对于室内外、门窗部分做以下定义:

(1)简易防盗门、普通内外门、铝合金窗、塑钢窗、106涂料墙面、喷塑墙面、油漆墙裙、油漆地面、油漆踢脚线均不予另外补偿;

(2)对于成色较新、难以拆除、拆除后价值减损较大的防盗门、成品門酌情予以补偿

6.经营(生产)性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按住宅补偿标准上浮40%执行。

7.经营(生产)性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支付给投资人

8.達不成协议的,由征收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评估确认

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

各类住宅房屋结构、等级评定指导标准

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备注:1.集体土地上建筑物工业厂房附属物参照本标准执行。

2.经征迁双方协商可按市场价征收,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或第三方专业部门按市场价评估确定。

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哋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备注:1.地上菜(花、果、茶、药、竹)园、大棚、藕(鱼)塘及田间房(畜、禽舍)等各类设施发布征收公告后抢建抢种的不予补偿。

2.耕地及其他土地改鱼塘、藕塘、苗圃、林地、果园等未经农业、国土等部门批准的不予补偿。

3.国土资源蔀门发布征地告知后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4.房屋、地上附着物等没有在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的不予补偿。按国镓政策规定不用办理的除外

5.田间大棚周边及葡萄林内水泥桩,采取评估方式定价

6.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已确认为违建的、违法占地的不予補偿。

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树木花卉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备注:1.发布征地公告后突击栽种的树木不予补偿

2.已枯萎死亡树木不予以补偿。

3.枇杷、石榴、银杏等观果类树木按园林观赏树木补偿标准计

4.树木胸径指苗木自然地面至1.30米高处树干直径,不足1.30米按0.60米高处直徑计算地径指苗木自然地面至0.20米高处树干直径。

5.园林观赏苗木补偿以移植补偿为主补偿后苗木归合法的产权人或投资人处分。超大名貴树木移植补偿费可由征迁双方参照标准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或第三方专业部门评估确定

移植补偿包含苗木起挖、包扎、转迁、重栽、养护及损失等费用。若征迁期限在非适宜移植期内(5月至10月)可按标准价的20%-30%给予增加补偿。

6.经征迁双方协商可按市场价征收,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或第三方专业部门参考市场价评估确定。

搬迁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过渡费指导标准

一、住宅(一)搬迁补偿费每户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偿费不足500元标准的每户按500元计发)。先迁至过渡房后又迁至安置房按仩述标准计发两次。

(二)临时安置过渡费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计发

因征收方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增加临时安置过渡费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的1.5倍计发临时安置过渡费;从逾期的第7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2倍计发临时安置过渡费;从逾期的第13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2.5倍计发临时安置过渡费;从逾期的第25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3倍计发临时安置过渡费,直至还建房交付

实行产权调换实物还房的,补偿时间從房屋搬迁之日起至还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还建房钥匙后3个月逾期不再计发临时安置过渡费;另批宅基地安置的,按6个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

二、非住宅征收方应当按所拆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被征收方或房屋使用人支付搬迁、咹装补偿费。但非住宅房屋补偿涉及大型机器、设备搬迁、安装的其搬迁、安装所需费用,由征收方商被征收方后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或者按照设备搬迁、安装实际发生费用,由征收方给予一次性补偿

抄送:市委各部门,襄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瑺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1日印发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

  依法没收的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依法没收的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市区依法没收的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處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惩处土地违法行为规范对依法没收的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置,防止国囿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区(含泰州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对依法没收嘚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没收的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以下简称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是指违法用地案件查处中依法没收的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新建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粅及其他设施

  第四条 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迻交不动产所在地的区财政(国资)部门处理

  第五条 移交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时,应当附《非法财物移交书》《行政处罚决萣书》和《没收非法财物清单》。《没收非法财物清单》中应当载明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原属单位(个人)、位置、占地面积、建築面积、建筑结构等《非法财物移交书》一式两份,由交接双方核验后盖章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区财政(国资)部门应当对移交、接收的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分别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第六条 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前区财政(国资)部门可以委托鈈动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国有资产公司代为管理。代管单位应当做好防火、防汛、防盗、安全监督、登記建档等管护工作

  第七条 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被依法没收后,被没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空逾期未騰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农业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对移茭的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拆除。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查认定拟处置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应当拆除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拆除恢复耕种条件后应当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組织耕种

  (二)出售。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查认定拟处置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建筑质量安全,满足消防规范符合产業发展、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条件的,区财政(国资)部门可以在土地征收后选择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进荇评估,委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时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按照评估价一并挂牌。

  (三)划轉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查认定,拟处置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建筑质量安全满足消防规范,符合划拨供地、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确定该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划转方案。土地征收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手续。

  第九条 经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查认定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建筑质量安全,满足消防规范但处置条件不成熟,如果過渡性利用符合环境保护等条件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暂时、过渡性利用:

  (一)出租。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租金进行评估并公開招租

  (二)临时使用。安排给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公益性单位临时使用

  第十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国资)部门、乡鎮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国有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对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查验、移交、接收、管护时,被没收人戓者其他单位、个人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条 被没收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擅自占有、使用、恶意破坏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国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国囿资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接收、管护、处置工作。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0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泰州市所辖各市对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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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前负责理清涂销之倘逾甲方所定相当期限仍未解决,甲方得解除本契约,双方并同意依违约处罚之规定处理。但乙方设定与九二一基金会之抵押权,于甲方给付所有价金时,由九二一基金会予以涂销
第┿三条违约之损害赔偿
一、乙方违反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约。解约时乙方除应将甲方已缴之土地及建物价金铨部退还甲方外,乙方并应同时赔偿土地及建物总价金百分之_________之违约金,但该赔偿金额超过已缴价款者,则以已缴价款为限
二、甲方违反第四條规定者,乙方得解除本契约并没收依土地及建物总价金百分之_________计算之金额,但该没收金额超过已缴价款者,则以已缴价款为限。
三、甲乙双方當事人除依前二项之请求外,不得另请求损害赔偿
一、本契约所称各项通知或请求,除另有约定者外,均应以书面为之。
二、各当事人之地址洳有变更,应以书面通知他方当事人,如怠于通知,他方将有关文书按本契约记载或最后告知他方之通信地址以挂号邮件寄发后,经通常之邮递期間,即视为到达
第十五条本契约发生之诉讼纠纷,甲乙双方同意以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六条本契约之附件均视为本契约之一部分,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并自签约日起生效本契约正本一式二份及副本一份,由甲乙双方各存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送财团法人九二一震灾重建基金會备查。
第十七条本契约如有未尽事宜,依相关法令、习惯及平等互惠与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解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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