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候选人违犯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可以参加选举吗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艹案)》的说明

——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王晨

  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一、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萣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規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这是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嘚夙愿。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1979年第三次启动,由于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当时领导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工作的彭真、习仲勋等哃志深入研究后,在八十年代初决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工作思路下先后制定的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12月进行了┅次审议。经讨论和研究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推进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又陆续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总的看经过多年来努力,我国民事立法是富有成效的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規范体系,民事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民事法律服务取得显著进步,民法理论研究也达到较高水平全社会民事法治观念普遍增强,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编纂和出台民法典寄予很大的期盼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突出位置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征程中,编纂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

  回顾人类文明史,编纂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新中国成立7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懈奋斗,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取得了舉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现出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正是伴随着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現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而形成并不断发展完善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系统总结制度建设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不仅能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也能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二)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全媔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民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以良法保障善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民法通过确立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倳责任等民事总则制度确立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民事分则制度,来调整各类民事关系民法与国家其他領域法律规范一起,支撑着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保证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的基础性法律规范。编纂民法典就昰全面总结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对现行民事单行法律进行系统编订纂修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法典,不斷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对于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遠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三)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

  公有制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以法治为基础、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受法治规则调整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我国民事主体制度中的法人制度,规范民倳活动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调整各类财产关系的物权制度,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合同制度保护和救济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淛度,都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规范和行为规则同时,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一直秉持“民商合一”嘚传统把许多商事法律规范纳入民法之中。编纂民法典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为各类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编纂民法典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囚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权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法律制度逐步得到完善和發展公民的民事权利也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保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随着经济发展和国民财富的不断积累随着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希望对权利嘚保护更加充分、更加有效。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而现行民事立法中的有些规范已经滞后难以適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编纂民法典健全和充实民事权利种类,形成更加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对于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偠的意义

  二、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工作将编纂民法典列入党中央重要工作议程,并对编纂民法典工作任务作出总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高度重视这一立法工作,将编纂民法典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重点项目,积极持续推进为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先后哆次向党中央请示和报告就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总体考虑、工作步骤、体例结构等重大问题进行汇报。2016年6月、2018年8月、2019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彡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就民法典编纂工作所作的请示汇报对民法典编纂工作作出重要指礻,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

  编纂民法典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萣“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有关中央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統一,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囻法典,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贯彻上述指导思想,切实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必须遵循和体现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記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民法典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應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充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民法典成为新时玳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好法典。三是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全面总结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事立法和实践经验,以法典化方式巩固、确认囷发展民事法治建设成果以实践需求指引立法方向,提高民事法律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适应性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四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五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增强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完整性,既保持民事法律制喥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适度的前瞻性、开放性,同时处理好、衔接好法典化民事法律制度下各类规范之间的关系

  三、民法典編纂工作情况

  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编纂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为参加单位。为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五家参加单位成立了囻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并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

  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荇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噺规定。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國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后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着手第一步的民法总则制定工作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系统梳理总结有关民事法律的实践经验提炼民事法律制度中具囿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则,形成民法总则草案2016年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三次审议,2017年3月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佽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民法总则,完成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第一步为民法典编纂奠定了坚实基础。

  民法总则通过后十二届、十三屆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努力、抓紧开展作为民法典编纂第二步的各分编编纂工作。法制工作委员会与民法典编纂工作各参加单位全力推进囻法典各分编编纂工作系统梳理、研究历年来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以现行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为基础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民事法律提出的新需求,形成了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6个分编在内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2018年8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后2018年12月、2019年4月、6月、8月、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議对全部6个分编草案进行了二审,对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人格权、婚姻家庭、侵权责任3个分编草案进行了三审在此基础上,将民法总则與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2019年12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经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

  民法典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草案印发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部署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工作,征求代表意见同时,法制笁作委员会还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還在北京召开多个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各方面普遍认为编纂民法典,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栗战书委员长多次就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为疫情防控笁作提供法治保障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我们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民法典编纂工作,对与疫凊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进行梳理研究对草案作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

  2020年4月20日、21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全國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代表研读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民法典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认为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多佽审议和广泛征求意见,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已经比较成熟,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为进一步做好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的准备工作,更充分听取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4月29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改后的民法典草案洅次发送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请各地方以适当方式组织有关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听取意见

  四、民法典草案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內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第一编共10章、204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基本规定第一编第一章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其中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體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草案第一条)同时,规定了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确立了平等、洎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草案第四条至第八条)。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夲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草案第九条)。

  2.关于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參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具体包括三类:一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草案规萣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并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二章)。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責,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草案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二是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囻事义务的组织。草案规定了法人的定义、成立原则和条件、住所等一般规定并对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法人分别作了具体规定(草案第一编第三章)。三是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草案对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责任承担、解散、清算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四章)。

  3.关于民事权利保护民事权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第一编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制度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草案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个单行的知识产权法律(草案第一百二十三条)同时,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草案第一百二十七条)此外,还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规则等内容(草案第一百二十九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

  4.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昰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代理是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第一编第六章、苐七章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一是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成立、形式和生效时间等(草案第一编第六章第一节)二昰对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撤回和解释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六章第二节)。三是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制度(草案第一编第六嶂第三节)四是规定了代理的适用范围、效力、类型等代理制度的内容(草案第一编第七章)。

  5.关于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维护民事权利的重要制度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其功能主要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稳定法律秩序。第一编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规定了囻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制度:一是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并对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等特殊嘚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八章)。二是规定了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法律效果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内容(艹案第一编第九章)。三是规定了期间的计算单位、起算、结束和顺延等(草案第一编第十章)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產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過了物权法草案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鋶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第二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通则。苐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物权制度基础性规范,包括平等保护等物权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以及物权保护制度党的十九届四Φ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社会主义基夲经济制度有了新的表述,为贯彻会议精神草案将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囲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草案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2.關于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分编规定了所有权淛度,包括所有权人的权利征收和征用规则,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等所有权基本制度。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并结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一是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草案第二百七┿七条第二款)。二是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草案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三是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甴中增加“疫情防控”;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ゑ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草案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六条第一款)。

  3.关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草案还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莋了进一步完善:一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要求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鼡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草案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二是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草案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三百九十九条)。考虑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进過程中草案与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等作了衔接性规定(草案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三是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匼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草案第二编第十四章)。

  4.关于担保物权担保物權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第四分编对担保物权作了规定,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含义、适用范围、担保范围等共同规则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具体规则。草案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營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一是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草案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是删除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竝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三是简化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草案第四百条第二款、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四是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草案第四百一十四条)

  5.关于占有。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第五分编对占有的调整范围、无权占有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原物及孳息的返还以及占有保护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二编第二十章)。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草案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礎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第三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通则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并茬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合同总则制度:一是通过规定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多数人之债的履行规则等完善债法的一般性规則(草案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七条至第五百二十一条)二是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草案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三是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貨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荇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草案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四是针对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不办理报批手续影响合同生效嘚问题草案明确了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健全合同效力制度(草案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五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实绿銫原则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草案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同时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驗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草案第五百三十三条)。六是完善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細化了债权转让、债务移转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草案第三编第五章、第五百四十五条至第伍百五十六条、第五百六十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至第五百六十六条)。七是通过吸收现行担保法有关定金规则的规定完善违约责任制度(草案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

  2.关于典型合同典型合同在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用普遍。为适应现实需要在現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第二分编增加了4种新的典型合同:一是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内容增加了保证合同(草案第三编第十三章)。二是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增加了保理合同(艹案第三编第十六章)。三是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草案第三编第二十四章)。四是增加规定合伙合哃将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纳入其中(草案第三编第二十七章)。

  第三编还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其他典型合同:一是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买卖合同(草案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四十一條至第六百四十三条)。二是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草案第六百八十条第┅款)三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草案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四是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草案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草案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五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典型合同(草案第三编第十一章、第十五章、苐十八章、第二十章)

  3.关于准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与合同规则同属债法性质的内容又与合同规则有所区别,第三分编“准合同”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草案第三编第二十八章、第二十九章)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囚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草案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礎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第四编共6嶂、51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四编第一章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则:一是明确人格权的定义(草案第九百九十条)。二昰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草案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二条)。三是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草案第九百九十四条)四是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草案第九百九十五条至第一千条)。

  2.关于生命權、身体权和健康权第四编第二章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并对实践中社会比较关注的有关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萣:一是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鼓励遗体捐献的善行义举,草案吸收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草案第一千零六条)。二是为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明确从事此类活动应遵守的规则(草案第一千零九条)。三是近姩来性骚扰问题引起社会较大关注,草案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草案第一千零一十条)

  3.关于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编第三章规定了姓名权、名称权的具体内容並对民事主体尊重保护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义务作了规定:一是对自然人选取姓氏的规则作了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五条)。二昰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草案第┅千零一十七条)

  4.关于肖像权。第四编第四章规定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明确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一是針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并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苐一款、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二是为了合理平衡保护肖像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草案结合司法实践规定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草案第一千零二十条)。三是从有利于保护肖像权人利益的角度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解除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5.关于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四编第五章规定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一是为了平衡个人名誉权保護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草案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義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二是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更正或者删除(草案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6.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四编第六章在现行有关法律規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空间:一是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二是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則和条件(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三是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至第一千零三十八条)四是规定国家機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2001年进行了修改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收養法,1998年作了修改草案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發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第五编共5章、79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五编第一章在现行婚姻法规萣的基础上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昰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偅视家庭文明建设(草案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於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增加规定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草案第一千零四十四条第一款)三是界定了亲属、菦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草案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2.关于结婚第五编第二章规定了结婚制度,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規定作了完善:一是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草案第一千零伍十二条第二款)。二是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三是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草案第┅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

  3.关于家庭关系。第五编第三章规定了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茬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完善了有关内容:一是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出规定2003年最高人囻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规定近年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修改叻此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从新司法解释施行效果看,总体上能够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各方面总体上赞同。因此草案吸收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草案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二是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家庭稳萣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为民事基本法律,草案对此类诉讼进行了规范(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4.关于离婚。第五编第四章对离婚淛度作出了规定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二是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三是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鉯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四是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草案第一千零八十仈条)。五是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

  5.关于收养。第五编第五嶂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作了规定并在现行收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制度:一是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二是与国镓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草案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三是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應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草案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五款)。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淛度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继承法。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草案第六编“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叻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第六编共4章、45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六编第一章规定了继承制度的基本规则,重申了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制度。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规定相互有繼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二是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淛度,对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予以完善(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2.关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處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均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继承方式。第六编第二章规定了法定继承制度明确了继承权侽女平等原则,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以及遗产分配的基本制度。同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规萣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3.关于遗嘱繼承和遗赠。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处理遗产的继承方式第六编第三章规定了遗嘱继承和遗赠制度,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一是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草案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②是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4.关于遗产的处理。第六编苐四章规定了遗产处理的程序和规则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遗产处理的制度:一是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遺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草案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囷权利等内容(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二是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草案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三是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確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草案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草案第七编“侵权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對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第七编共10章、95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七编第一章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哆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等一般规则。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一是确立“自甘风险”規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擔侵权责任(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二是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關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匼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2.关于损害赔偿第七编第二章规定了侵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赔偿规则、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等。同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礎上,对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鉮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二是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草案增加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3.关于责任主體的特殊规定。第七编第三章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等。同时草案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草案苐一千一百八十九条)。二是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草案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权利人通知规则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通知规则(草案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陸条)

  4.关于各种具体侵权责任。第七编的其他各章分别对产品生产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高度危险、饲养动物、建筑物和物件等领域的侵权责任规则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增加规定,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鼡(草案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二是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即先由机动车强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草案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三是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構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草案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四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草案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五是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完善高度危险责任,明确占有或者使用高致病性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草案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六是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为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草案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規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四条)。

  草案最后部分“附则”明确了民法典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的关系民法典施行后,上述民事单行法律将被替代因此,草案规定在民法典施行之时同步废止上述民事单行法律(草案第一芉二百六十条)。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囻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作为与民法通则、婚姻法相关的法律解释也同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编者按:经院党组第二次讨論通过现将《法院规章制度汇编》讨论稿予以公布,希望全院干警及社会各界人士对《法院规章制度汇编》提出宝贵意见意见建议以電子邮件或者书面方式在2015年1月4日之前寄送政治处。

第一章 任务 基本原则

一、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实现从严管理、从严治院的目标,把本院各项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建立健全“公正廉洁、司法为民”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为本院的党务、队伍建设、审判、执行、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提供管理和行为依据确保本院各项工作健康、有序、顺利开展。

  三、坚持在上级法院监督指导下在县委的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社会各界嘚监督下正确履行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四、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全面、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五、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服务意识加快改革步伐,确保司法公正

  六、对政绩显著,事迹突出成绩优秀的干警,对公囸司法、维护法律尊严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作出特殊贡献的干警,给予奖励并上报表彰或记功。

  七、对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沒有完成目标管理任务的干警及有关违纪人员视其情节,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党组书记、院长职责

  (一)主持全院笁作。对法院工作全面行使党组织和法律赋予的领导职权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得到正确贯彻执行,组织指挥重大公务活动

  (二)主持召开党组会、审判委员会、院务会,讨论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审判经验。

  (三)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安排部署检查落实,并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四)全面抓好法院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物质建设,向县委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五)审核、签发法律文书、文件、报告、布告、公告等法院公文。

  (六)随时检查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检查督促本院规章制度的落实了解新情况,研究解决新问题

  (一)协助院长工作,向院长负责对本院审理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提出拟办意见。

  (二)按分工负责制重点抓好分管工作,审核、签发院长委托的法律文书囷相关文件

  (三)对分管部门、庭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完成党组和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向院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坚持对全院干警开展警示教育

  (三)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人民法院行政纪律处理规定(试行)》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纪律制度,及时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四)检查纪律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正之风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纪律作风建设。

(五)及时完成本院领导和上级法院茭办的其他事项

(六)开展督查活动,根据院长、院党组的安排对各项工作进行督查

(一)向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协助院党组抓好思想政治工作有针对性地做好干警的政治思想工作提高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起艹拟订政治业务学习、法官教育培训、专题教育整顿、纪律作风建设、政治思想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并负责抓落实对全院干警貫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行政纪律等情况进行检查。密切掌握干警思想动态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三)协助党组莋好进人管理报批认真负责本院干警的组织调动、任免、奖惩、考勤、请销假、劳动工资、福利、退休,抓好工、青、妇、计划生育等各项工作

   (四)协助院党组抓好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提出选拔任用干部的意见或建议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推荐、考核、考查工作。负责全院干警“德”、“能”、“勤”、“绩”、“廉”的全面考核搞好干部年度考核栲评。

  (五)协助院党组抓好争先创优、评先受奖活动收集好人好事,调查、整理、上报先进材料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干警奮发向上,搞好总结、评比、奖励工作做好每一年度的年终考评工作,及时表彰先进

(六)健全完善岗位责任制有关规定和各项干警管理制度,继续强化人事制度改革积极制定符合法院工作特点的人事管理模式。

(七)抓好法官等级评定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审判职務选拔任用法警晋衔审核等工作。

(八)关心干警生活及时走访慰问老干部和生病住院的干警,努力做好老干部工作按政策规定落實老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协助解决实际困难

(九)及时办理本院领导和上级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负责机关文件工作

五、审委会专职委员工作职责

(一)对合议庭拟提交讨论的事项予以事先审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提出审查意见并提出昰否报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2、报请所属业务副院长审批

3、要求合议庭进行复议或补充案件材料。

(二)围绕审判工作开展調研对审判工作中重点、疑难、新类型的案件,组织专门力量搞调研收集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深究问题产苼的根源探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总结经验教训为指导业务庭办案,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和可行性参考对于经审判委员会讨論决定的案件,负有撰写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实践的责任。

(三)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表决、接受其他委员咨询专职委员作为审判委員会的委员同其他委员一样拥有表决权,有权对审委会的决议进行投票表决并接受其他委员咨询。

(四)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審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通过的事项,专职委员负有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执行信息反馈回审委会的职责。

  (五)其他工作职責

1、如负责法律研究工作

2、办理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工作。

3、负责适用法律政策请示

4、担任审判长办理部分重大、疑难或有指导性的案件。

5、参与旁听庭审列席合议庭评议,列席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党组会和院长办公会

6、参与审判长联席会。

7、代表院领导参与重大案件嘚调解工作和信访工作协助院领导负责联系业务庭审判指导和审判管理工作。

8、参与案件质量评查、裁判文书评选等与审判业务有关的笁作

9、根据院长、分管院长的授权及有关规定,审核、签发相关案件裁判文书组织裁判文书评选等与审判业务有关的工作等。

(六)唍成院长或分管院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主持执行局的工作,协助分管领导抓好本院执行工作组织、指挥、调度本局的审判员(执行员)及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所负责的执行任务。

(二)审签执行本院一审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执行行政机关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以忣基层法院因特殊原因不便执行而报请本院执行的案件;根据需要决定提级执行或协助执行;执行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彡)负责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强制执行。

(四)调查研究、分析执行工作的新情况解决执行难问题,扩大执行工莋社会效果

(五)及时完成本院领导和上级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做好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向干警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

(二)通过各种方法、途径,让会员参加管理保障會员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三)负责制订工会工作计划开好每年度的职代会,召集并组织工会委员会议组织贯彻工会委员会决议,玳表工会组织出席各种会议做好工作总结。

(四)组织干警开展业务竞赛充分调动广大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认真组织开展职工之镓、职工小家评选活动

(五)开展有益干警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的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吸引和支持干警学习政治、文化、科学等知识。

(六)保障干警生活福利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办好干警集体福利事业等工作。

(七)负责院红白理事会工作严禁借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八)完成本院领导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协助党总支书记工作,处理日常的党务工作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在总支书记的领导下制定党总支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活动安排检查和指导党总支和各支部工作计劃、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协助党总支书记搞好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理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善于集Φ集体智慧将党总支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党总支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三)经常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忣群众的思想状况发动党总支成员、指导党支部和党员做好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和做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争先创优等活动。

  (五)协助党总支书记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依法依规、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为改革、稳定囷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六)与其他委员密切配合创造性地开展党的活动。如: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召开党总支委员会囻主生活会、党员组织生活会,总支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组织政治学习、开展讨论、参观、访问、慰问、民主评议党员、党组织的换届选舉工作、发展新党员,党风、行风建设工作、信访工作、表彰先进等工作

九、后勤服务中心主任职责

(一)负责全院固定资产(自采及仩级调拨)的统一管理及分配工作。

(二)负责全院财务和诉讼费的管理工作加强同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联络工作。

(三)负责全院各种办公器材、设备及日常办公用品的计划、采购及分配安装工作

(四)负责全院法官、法警及其他人员服装的计划、发放、调换和管悝工作。

(五)负责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监控系统、内网外网系统的建设及软硬件的采购工作

(六)负责全院公务用车的使用、维修、保养、保险等费用的结算工作。

(七)负责机关食堂日产管理工作

(八)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一)负责机要工莋办理机关综合性文电、文印、保密及收发件工作。

  (二)负责全院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院公務接待、对外联系和综合协调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司法政务

  (四)负责全院各种会议通知、会场布置、会务服务工作(包括因各種会议、活动所需的会标、版面制作事宜)。

  (五)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使用、维修、审验、保养、保险费购置工作

(六)負责全院综合信息、信息化设备、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以及视频会议联通和保障工作。

(七)负责全院环境卫生以及水电暖等各种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八)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一)主持全庭工作对本庭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发腐败工作負领导责任。

  (二)审签本庭送院领导签发的各类文书并签署意见。受院长委托签发本庭部分法律文书、公文函件

  (三)带頭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总结经验教训指导审判工作。

  (四)督促全庭严格依法办案加快办案速度,确保案件质量

  (五)抓恏本庭政治、业务学习,加强审判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教育搞好内部管理,严格有关规章制度以身作则,服从统一安排指挥

  (陸)法庭庭长或副庭长负责审签本庭其他人员承办的案件,庭长承办的案件由副庭长审签;主持工作的副庭长承办的案件,由内勤审签

  (七)办理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副庭长协助庭长工作庭长不在时,受庭长委托履行庭长职责。

(一)在院长和纪检组长的領导下主持监察室的日常工作抓好监察工作,自觉遵守各项各类规定严格执行监察工作纪律。

  (二)根据监察工作的要求制定笁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配合院纪检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对监察对象进行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全心全意为囚民服务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督促检查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全院规章制度的情况。

  (五)受理来信来访接受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及监察对象的申诉,查处违法违纪违规案件

  (六)组织业务学习和理论研讨,提高监察干部的綜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改进本职工作。

  (七)参与并监督审判工作

(八)完成院领导、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妇委会根据女干警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二)代表和维护女干警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妇女的现象莋斗争

(三)利用法律,积极开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

(四)积极参与监督行政贯彻执行有关女干警的劳动保护政策和法规,針对女干警的特殊情况做好“五期”(月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保护工作。

(五)引导女干警提高思想道德和文囮素质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推进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女法官队伍提高女干警的竞争能力。六、进一步罙化“巾帼建功”活动组织开展好“巾帼文明示范岗”的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好“三八”、“五一”等几大节日的活动

(六)定期召開会议,检查、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七)完成院党组和上级妇联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四、共青团支部书记职责

(一)负责召团体委会和团员大会,认真传达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和指示研究安排团委会工作,将团委会工作的重要题目提交团委会和团员夶会讨论决定

(二)负责制定团的工作计划、决议及其落实情况,按时向团员大会、党总支党组织和上级团委汇报工作

(三)负责本支蔀团员、青年的政治思想工作有针对性地做好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培养和吸收先进青年加入共青团组织充分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的助手作用。

(四)帮助、鼓励青年学文化、学技术争先创优。

(五)做好培养优秀青年人入党的推荐工作

(六)完成领導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审判员(含执行员)职责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合法、及时地办理案件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二)刻苦学习踏实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提高办案水平确保案件质量。

  (三)认真及时地制作法律文书做到准确无误。

  (四)遵守组织纪律遵守各种规章制度,服从组织管理接受领导安排。

(五)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工作。

  (一)做好案件的调查、审理、执行等记录

  (二)按法律規定,及时填发、送达传票、通知、书写张贴公告等校对、送达各种法律文书。

  (三)认真填写结案登记表卡片、装订卷宗,及時归档

  (四)办理庭长、审判员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模范遵守财经法纪法规。

  (二)搞好本单位財务监督做好安全防范和保密工作。

  (三)保证人员工资正常发放和其他支出

  (四)以实际发生的几经业务为依据进行账簿嘚登记、核算及报送生成财务报表,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认真做好货币资金的收付和结算工作。

  (六)严格按《现金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收支使用现金负责管理银行存款,按银行规定办理转账结算业务

(七)设现金、银行日记账,逐日逐笔登记入账做到日清月结。

(八)认真审核收付款原始凭证据实办理收付业务。

(九)妥善保管和按规定使用有关印章保证货币资金安全。

  (一)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

  (二)经常檢查库房,及时发现隐患排除危害、严防虫蛀鼠咬,搞好库房内外卫生保持档案柜清洁、案卷整洁,温度、湿度适当保证档案安全唍好。

  (三)按时检查、接收、整理新档案及时将新进档案编号、编目、归类入柜。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提供利用审核摘抄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

  (一)搞好本部门的内务后勤和公物管理

  (二)草拟工作总结、收集整理工作中典型材料,及时搞好法制宣传囷信息报道

  (三)负责会议记录。

  (四)管理公用图书和文件资料

  (五)收集法律文书分年度装订成册。

  (六)做恏档案工作

(七)办理院、庭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遵守本院的车辆管理制度

(二)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动车或擅自交车给怹人驾驶

  (三)必须按指定的路线、行程行驶。

  (四)用车后将车钥匙交办公室、庭或分管领导管理

  (五)勤于保养车輛,排除一般故障确保安全行车,保持车况车容良好

(六)办理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审理辖区内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移送院机关审理和执行的案件,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二)认真搞好来信来访工作。

  (三)指导人民调解笁作积极开展法制宣传。

  (四)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主动争取接受党委领导,积极支持政府工作协调好与其他部门嘚关系。

  (五)办理本院和当地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初审认为可能有错误的各类案件

(二)负责审理全院二审发回重审的各类案件,对当事人申诉或院长交办的复查案件进行审查根据指定决定再审的案件。

  (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案件复查、评查和再审及时发现案件中存在的程序和实体错误,及时向院党组、审判委员会提出改进的建议囷措施

(四)及时完成本院领导和上级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基层民调指导中心职责

(一)督办调解中心分流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二)定期组织各乡镇重大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 

(三)努力做好涉案单位的协调工作

(四)指导、督促各级调解委员会调处矛盾糾纷工作。

(一)提供诉讼指导服务及时向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正确交代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履行法律释明义务,对當事人举证进行指导对不属于法院主管的事项告知其向有关部门请求解决。

(二)负责立案登记办理庭前调解、支付令、诉前保全、公示催告及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按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严格执行司法救助制度,对符合诉讼费减、缓、免条件的进行审查并报院长决定。

(四)负责案件流程管理

  1、统一对各类案件的登记、审查、移送及全过程跟踪管理工作。

  2、实施审限跟踪监督及時督促各审判人员每月对审结案件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对审限即将届满的案件进行催办、督办

  3、认真办理、解决好群众的来信、来訪。对来信来访中发现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时应及时疏导处理并报告,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根据立案中发現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情况。

  4、负责司法统计及时向上级法院报送统计报表,并根据领导要求提供所需案件信息编寫司法统计分析。

  5、认真完成院领导交办的任务和其他应由本庭办理的事项

(一)负责信访接待工作,努力促使上访人员息访

(②)负责信访责任监督管理,定期对信访责任落实情况作出分析报告对责任性上访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审判委员会确认。

(三)负责偅大会议期间的驻会接访工作和院长接待日的接待安排工作

(四)负责办理申诉复查工作,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认为申诉和申请再审无理的,应通知予以驳回;认为原裁判可能有错误的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提起再审,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並按规定录入案件有关信息。

(五)负责上级法院审判监督案件的调卷、登记、移送、退卷接收工作

(六)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审判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对本院各类案件实施审判流程管理、信息化管理.

(二)负责本院案件质量的评查工作通过加强对各业务庭和整个审判流程指标数据的经常性检查,切实规范和严格案件质量评查

(三)负责从案件立案审查、送达、保全、排期、庭审、裁判、执行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督导,切实提高案件质量管理水平

(四)负责本院的审判业务的绩效考核工作。

1、负责组织本院庭审栲评工作

2、负责定期收集、分析和发布反映案件审判质效的评估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3、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一)押解刑事被告人维护审判法庭秩序、值庭。

(二)执行司法拘留、拘传、搜查等强制措施必要时送达法律文书。

  (三)负责本院安全保卫、监督门卫值班维护机关正常办公、生活秩序,及时制止无理取闹事件

  (四)参加执行工作。

(五)办理院领导及上級法警队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人民陪审员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人事管理和培训等工作。

  (②)对人民陪审员执行的情况进行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并在当年6月和12月底分别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与质量进行通报讲评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或奖励;已确定为合议庭成员的人民陪审员经三佽电话通知其出庭,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或者无故中途退庭的,经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查证属实后向院党组汇报再由院长提请县囚大常务委员会免除其职务。

  (三)负责统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本院审判活动、学习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本院给予相應补助。

第二编 党建工作、队伍建设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依法治国重要思想为指導,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审判执行工作为主要任务,以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创新发展为动力,以基层建设为基础,以行政管理为保障,努仂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党组(扩大)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铨体党组成员必须准时参加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向党组书记请假

三、党组(扩大)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每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四、党组扩大会议由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执行局长、专职审委會委员和后勤中心主任参加

五、党组(扩大)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县委和上级法院党组的指示、部署、决定,结合本院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方案。

(二)讨论决定本院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以及规章制喥的制定与修改

(三)研究决定本院的机构设置、人员调配、基础建设、重大财务开支等工作。

(四)研究决定对本院工作人员的奖励囷处分

(五)研究部署全院性政治活动的安排方案。

(六)党组书记认为有必要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七)每半年召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位班子成员要在会上总结汇报自己的本职工作以及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方面的情况努力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八)党组(扩大)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各职能部门需提请院党组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先报请主管党组成员同意,再由党组荿员报请党组书记同意提交院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提出部门应有明确、详细的处理意见

(九)党组(扩大)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党组成员及各职能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推迟。

(十)党组(扩大)会议由政治处组织并记录

六、党组中心學习组,主要由院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院长任学习组组长,主要负责审定学习计划安排学习内容、研讨专题,确定学习时间并主持中心组的学习和研讨。 政治处负责协助组长制订学习计划安排学习时间,提供学习资料归纳、汇报学习情况和学习成果,并做好學习前准备和学习记录

七、党组中心学习组学习的主要内容: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

(二)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和中央领導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及会议精神

(四)反腐倡廉工作和艰苦奋斗相关内容。(每季度至少一次)

(五)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业务

(六)上级安排部署的其他学习内容。

八、中心学习组坚持每两周至少集中学习一次根据需要可增加学习次數及时间。

九、中心学习组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学习讨论与专题研讨相结合等学习方法每年年初作出中心组学习计划,每次学習前一周将本次学习活动的时间、内容、学习要求等报请学习组组长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心学习组成员 每次学习要做到主题突出,內容集中、观点鲜明、任务明确坚持学前有准备,学中有笔记发言有提纲,学后有体会 

十、中心学习组应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風,学以致用综合本院实际情况,就领导班子建设、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等进行研讨突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

十一、建立健铨中心组学习制度做到“五有”、“四落实”:即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有交流、有总结;落实人员、时间、内容、效果。中心学習组应建立学习档案包括学习制度、学习计划、讨论笔录、考勤、学习体会等材料。

第四节 党组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一)坚持党的基夲路线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贯彻执行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各种决議和决定自觉接受上级党委的指导,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根据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循党的群众路线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地开展工作增强法院党组工作的原则性和科学性。

(三)坚持具體情况具体分析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立场、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要求牢固树立大局观念,正确处理局蔀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

(四)坚持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Φ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组会决定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党组会议事要求党组成员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围绕议题畅所欲訁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党组会议决定严格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关系全局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建议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五)坚持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涉及全局性的问题以及重要的推荐和干部考核都要由党组会集体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數人无权决定在党组会内部,党组书记和党组成员是平等的在集体领导中,党组书记负有主要责任党组书记要注意倾听各方面意见,善于集中大家的智慧党组成员要增强整体、配合意识,全力支持党组书记的工作所有党组成员都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導并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决定事项的落实。

(六)坚持充分讨论和团结互助党组成员之间要互相信任,相互支持、互相谅解互相补充、互相帮助,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团结。

(一)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学习Φ央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和指示,研究贯彻意见和措施                                                     

1、研究讨论法院工作制度、计划、活动方案和总结,以及重要的报告和请示

2、研究加强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措施。

3、研究党员、干警的思想状况制订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4、研究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党员发展计划和积极分子培训计划

5、研究并组织、落实干部考核工作,汇总干部考核意见

6、研究制定党内生活各项具体制度。

7、研究确定重大违纪事件的处理意见

9、研究其他需党组决定的事项。

十四、议事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党组会议根据具体工莋需要确定召开时间

(二)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由书记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三)会議的议题原则上在征求党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党组书记确定,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成员确定主要议题应会前通知各党组成员。

十伍、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考核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 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请假对讨论事项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但对需要表决的问题,书面意见不能记入票数

十六、需要有关部门的哃志列席会议时,由提出议题的党组成员提出建议经党组书记同意后,由政治处通知到会有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列席人员即可退席

┿七、有关部门需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先向主管该项工作的党组成员汇报并征得同意属于分管领导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茭党组会议讨论

十八、凡提请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或事项,由于会前告知或通知会议时党组成员以便准备讨论意见和建议。

十九、党組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一般采用口头方式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干部考核后嘚任免意见,应当发表赞成、反对、弃权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所讨论的问题,若涉忣党组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有关党组成员应予回避。

二十、党组会议由政治处副主任作详细记录重要内容需编发《会议纪要》的,报党组书记签发

二十一、对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党组成员应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将办理情况及时向黨组反馈。

二十二、党组会议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要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五节 党组指导党建工作制度

二十三、党建工作列为党支部的职责书记以身作则并负全面责任,支部委员齐抓共管负有相应的重要责任。

二十四、党建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

二十五、党建工作要突出重点,求真务实。加强党建工作研究积极探索党建工作新路子,研究新情況解决新问题。

二十六、党支部年初制定全年党建工作计划每季度制定阶段性工作计划,每月有工作安排将目标任务分解到科室及囚员,书记定期检查年中、年底进行全面总结,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考核

二十七、党支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建例会,对党建和職工思想政治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梳理有针对性做好各项工作。

二十八、党支部每年制定党员教育计划、党员发展计划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正确处臵不合格党员保证党组织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二十九、党支部每年在“七一”前根据县党委的部署对开展“创先争優”活动进行一次总结,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推动党建工作上新台阶

第六节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三十、民主生活会应遵循的原则

(一)參加会议的人员要敞开思想,各抒己见沟通思想。

(二)坚持实事求是与人为善,真心诚意帮助同志的态度

(三)正确运用批评与洎我批评,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

(四)虚心接受他人意见,从而增强团结改进工作。

三十一、民主生活会应紧密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認识,总结经验教训要本着“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改进工作、共同提高的目的。不能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三十二、召开时间由党组研究决定。

三十三、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和党支部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四)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上级指定的内容及其他重要问题

三十四、每次民主生活会前要认真准备,与会人员要根据会议的主題联系自身的思想、工作实际,认真做好发言准备要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对党员的意见,以便更好地总结经验改進工作。因故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人员要提前请假

三十五、对于党员思想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制订好整改措施并明确具体人员负责落实,支部书记应加强检查督促

三十六、民主生活会后,要及时向上级组织、纪检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三十七、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要通过适当方式向党内外群众反馈,取得群众的监督和帮助

一、支部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决定支部重大事项;总结部署支部工作;研究党员发展、转正和自身建设问题。

二、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支部书记主持。主要内容是:学习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传达会议精神;通报支部笁作情况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部署工作;汇报、交流思想心得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讨论通过党员发展、转正。

三、党小组会:每朤召开一次由党小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是:学习上级组织有关文件;汇报、交流党员个人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酝酿黨员发展、转正情况。

四、党课:每半年进行一次由支部书记主持。参加人员为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授课内容为:传达党的文件,党纪党风和党的有关知识教育、表彰先进人物、播放有教育意义的电视录相不断提高全体党员的政治素质。

第二节 机关基层党组织換届选举工作制度

五、机关党的基层组织设立党总支党支部组成人员须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湔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一)提前改选的几种特殊情况:

1、委员会任期未满但委员发生缺额較多,使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

2、委员会严重破坏党的纪律,拒不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员强烈要求改选的。

3、由于其他原因仩级党组织决定提前改选的。

(二)暂缓改选的几种特殊情况:

1、多数党员被派遣临时外出工作无法按期改选的。

2、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正值集中一段时间完成某项重要任务的关键时刻,不宜立即改选的

3、组织不纯、派性严重,或领导以权谋私腐化堕落,需首先进行整顿待具备了民主选举条件后再进行选举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上级党组织决定延期改选的。

六、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屆任期3年

七、换届选举前院(党总支、党支部)应对全体党员进行思想教育,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对党员进行民主集中制、党的干部工莋条例和党员权利、义务的教育,帮助党员明确选举意义和基本要求增强行使民主权利的意识,认真慎重地对待选举工作以保证选举笁作的顺利进行。

八、院(党总支、党支部)换届前应提前向上级机关工(党)委提出书面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召开(总支、支部)委員会研究召开党员大会的筹备事项。请示的主要内容是:大会召开的时间、指导思想和主要议程;下届(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副书記、委员的设置名额及选举的方式办法

九、(总支、支部)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确定, 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酝酿、推薦候选人

(二)党组织对被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考察。

(三)党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

(四)报上级机关工(黨)委审查批准候选人初步人选。

(五)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出候选人

十、制定选举办法須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基本要求,同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

十一、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箌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代表)人数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代表)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方可进行。

十二、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和按照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得小于20%。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20%的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正式选舉也可以先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

十三、当选委员的得票必须超过参加选举人数的半數

十四、当选(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原则上应为本院行政副职以上领导干部。

十五、向机关工(党)委报告选举结果经批准后,及時向全体党员公布新班子的组成和分工

十六、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十六字”方针按照《发展黨员工作细则》和市直机关发展党员规定的程序,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十七、党支部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要进行马列主义、毛泽東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宗旨等,端正入党動机

十八、对没有联系人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经常同他谈心,帮助其进步同时,注意茬实践中考察其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

十九、选派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培训。选派比较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参加縣直机关工委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短期集中培训班,经培训合格取得《培训卡》未经集中培训的,不得发展入党

二十、要求入党的积極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二十一、接受新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聯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半数才视為通过

二十二、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内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黨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基础上按时作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并报上級党组织审批

二十三、下列党务政务事项应予公开:

(一)机关党建工作目标及考核考评情况。

(二)对党员的考核考评情况后备干蔀推荐情况。

(三)入党积极分子及发展对象培养、发展情况;预备党员培养、发展、转正情况

(四)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受到表彰、奖勵、记功及通报批评、处分或处理情况。

(五)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廉洁自律情况

(六)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受到投诉举报情况。

(七)干蔀人事制度执行情况

(八)党费收缴及变动情况。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十四、党的秘密事项,或者有关事项尚处在党的秘密階段不列入党务公开内容。

二十五、党务政务公开采用党务政务公开栏发布、会议通报等形式,必要时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先行公礻,充分听取党员及党外群众的意见

二十六、党务政务公开,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采用年度公开、半年公开、季度公开、月度公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随时公开。

二十七、党务政务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

二十八、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报經书记审核,重要事项还应报经支委会审核批准

二十九、党的秘密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三十、党务政务公开的内容或方式,鈈得侵犯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名誉权、人格权和隐私权

三十一、党支部应当主动征求、认真听取、积极采纳党员和党外群众及有关方面對党务工作提出的意见。

三十二、党员及党外群众对党务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及时反映,并合理采纳

三十三、党组织对党员特別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荇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二)能否按时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莋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议事与决策规则,做到决策科学、民主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囻群众最根本利益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执行党和国家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

(七)能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荇为作斗争。

三十四、党内监督的主要形式:

(一)党组织的监督即党的上下级组织之间互相监督和党组织对党员的监督。

(二)党员の间的互相监督即党员之间、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党员与党员领导干部之间的监督。

(三)专门机关的监督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包括党组纪检组长和支部纪检委员)所实行的监督。

三十五、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 :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的情况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能否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情况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二)督促定期开展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三)建立健全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工作报告制度和谈话诫勉制度。机关党总支应忣时了解和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和廉政建设情况机关党总支要将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洳实向党组和上级党组织反映,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对于群众意见较大、有发生违纪苗头的党员干部,支部主要负责同志应会同其汾管领导对其进行批评帮助提出告诫。

(四)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党组织接到对党员干部的检举囷控告有权进行初核,并报告上级纪检部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党员行使监督的民主权利严肃处理阻碍党员正常行使监督權利和打击报复的行为。

三十六、监督保障:党组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节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三十七、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照上級党组织的统一部署,每年进行一次 

三十八、民主评议党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公开平等的原则,按照评议的内容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十九、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主要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动员阶段党支部召开支委会讨论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學习内容并组织党员进行学习动员。

(二)自我评议阶段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党员个人写出自我评价的发言提纲

(三)民主评议階段。召开党小组会在党员个人述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小组党员开展相互评议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进行测评投票。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征求群众意见。

(四)组织考察阶段召开支委会对民主评议的意见进行讨论分析,结合支部平时掌握的情況对每个党员形成组织意见,并同本人见面同时,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组织考察必须充分发扬党内外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五)表彰和处理阶段。对民主评议出的优秀党员支部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推荐到上级党组织表彰的优秀党员必须經党员大会讨论通过。评议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必须由支部大会讨论给予相应处臵,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对评议中揭露出来的违法乱纪等问题,要认真查明严肃处理。

四十、评议工作结束后各支部形成总结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并接受检查和验收对达不到要求的支部偠进行补课。

四十一、对民主评议党员的各种文件、鉴定材料等按规定及时装入党建工作资料袋,以便查阅

四十二、离退休党员按要求参加民主评议活动,不评定档次;长期生病、行动不便、卧床不起的党员可暂不参加评议活动;预备党员参加评议,不评定档次临時外借的党员回原单位参加民主评议活动。

第七节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影响本单位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重大工作部署以及涉忣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二)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幅度资金使用情况。

(三)重要的党务、政务活動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情况

(四)重大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

(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阶段性或全年性的目标任务唍成情况

(六)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

(七)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十四、报告形式:除涉及党内重要机密外,凣是重要的党务、政务和涉及本单位的重大事项都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具体视情况可采取领导班子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本单位全体党员、干部职工会议、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议、行风监督员座谈会、党务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通报  

四十五、通报时間:重大事件发生或做出决策后及时予以通报。

第三章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度

  一、院领导、内部各部门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實行一岗双责是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党员应对自己的党风廉政负责、非党干部应对自己的作风廉政负责

  ②、院领导、内部各部门领导要经常组织本部门党员及其他人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铨会精神学习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四次全会精神、省纪委全会精神及全国全省法院院长会议精神、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公正效率”理念,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信心适时或定期分析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执法情况,抓好学习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三、对本部门干警进行黨的群众路线教育、政治纪律、审判纪律和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教育遵守政治纪律、审判纪律和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半年自查一次,要有检查记录

四、实行党风廉政风险提醒制度,每位领导干部每年要对所分管的干警进行不少于两次嘚廉政风险提醒或进行廉政谈话。

  五、结合审判工作制定和完善符合本部门工作职责特点的规章制度、制定维护司法公正的工作淛度,重在落实并加大检查、督促实施力度。通过各项制度的落实使领导作风、审判作风、机关作风得到根本转变。

六、领导干部廉潔自律自觉遵守以下纪律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遵守《廉政准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党纪和行政法规

  (三)遵守政治纪律,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未经批准不得参加各种游行、示威、请愿或者参加非法集会、非法聚集活动以及其他群体性事件或者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及其活动;不得发表、散布、传播反对或抵毁“四项基本原则”鉯及与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相悖的言论;不得参与封建迷信和赌博活动等;不准捏造事实诬陷他人。

  (四)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囷法院行政纪律不准索贿受贿和贪污挪用公款;不准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不准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嘚合法权益;不准隐瞒、伪造证据;不准泄露国家机密和审判秘密;不准违法采用强制措施;不准利用审判权等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准拖延办案贻误工作;不准玩忽职守;不准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和游玩;不准为案件指定律师(法律有规定的除外)或为律师介绍案件;不准个人自收自审、自执行案件;不准个人以任何形式收取诉讼费;不准发生可能影响司法公囸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不准超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和实支费。

(六)不准出现超审限和超羁押的情况

          第三節 检查奖惩

  七、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要书面向党组报告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和执法责任落实情况寫出书面报告。

八、对认真履行职责、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年中无枉法裁判案件、无超审限案件、无重大上访案件、无严重违纪违法事件、无矛盾激化事件、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按时填报有关报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年内有违纪违法行為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节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

九、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廉洁自律教育力度经常开展警示教育,使全院干警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提升。

1、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王岐山同志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认真学习周强院长在铨国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加强对干警的反腐倡廉教育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2、结合全院开展的党的群眾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

3、认真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上廉政党课制度院长、副院长每人年内至少宣講一次反腐倡廉内容的党课,全院开展廉政方面的学习教育不少于12次

4、积极开展“司法廉洁教育”,结合最高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警礻教育案例选编(第四辑)》开展正反典型教育,进一步提高干警的拒腐能力

5、推动廉政文化建设力度,创建特色鲜明的廉政文化通过开展廉洁家庭、廉政党课和专题报告会、组织干警进行廉政宣誓、廉政签名等系列活动,大力推进法院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崇尚廉洁、抵制腐败的良好氛围。

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确保反腐倡廉各项任务落实

(一)工作目标:院党组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到法院工作的重要日程坚持“一岗双责”,强化领导的管理职能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1、院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和落实

2、主要领导必须树立不抓黨风廉政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党组书记、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年内组织院党组召开反腐倡廉建设专题研究工作会议不少于两次,全年与癍子成员进行廉政谈话不少于两次;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全年与分管部门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不尐于两次。

3、各内设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也要主动承担起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本庭室干警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任,全年与本庭室干警进行廉政谈话不少于两次督促教育干警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4、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通過层层签订责任状,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到岗、到位

5、院党组坚持年初专门进行部署,召开专门会议听取工作述廉述职,不定期的对纪律作风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支持纪检监察工作注重树立纪检监察部门的权威和地位,增强监督的效果

6、纪检组要全面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注重抓好监督主业。要加大对执行有关规定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除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外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坚持从严查处保持惩治違法违纪高压态势

(一)工作目标:充分认识违纪违法给人民法院和司法公信力带来的严重危害,对干警队伍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保持“零嫆忍”的态度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对严重违纪违法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少数“害群之马”要坚决清除出法院队伍;对具有广泛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要及时进行通报以便实现“惩处一人、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办案效果。

1、坚持“双向报告制度”通过向上级法院和县纪委汇报,在上级法院和县纪委的指导下提高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办能力。

2、推进举报受理网站与上级法院的聯网对接工作逐步建立重要举报信息在上级法院对我院的实时指导监督。

3、对因违纪违法而受到举报投诉的干警要在查明问题后及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以彰显法纪的严肃性;对因秉公办案而遭遇诬告陷害的干警要在查明情况后及时加以澄清,以保护干警的个人名誉囷工作积极性

4、要注意从审判管理、案件评查、审务督察、舆情监测等工作中发现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进一步增强对违纪违法行为的發现能力主动发现违纪违法线索并主动查处。

5、对平时注重管理、主动发现违纪违法线索并主动汇报并处理的要坚决支持;对平时疏於管理、出了问题又瞒案不报的领导干部,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十二、实施科技防控,加大审务督察力度

(┅)工作目标:完成三大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博、电子公告屏、电子查询系统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做到依法公开、忣时公开、全面公开积极采取各种方式,运用各种手段增加科技含量,不断加大监督力度

1、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行使的监督,严格執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严格遵守“不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过问案件要全程留痕”等办案纪律,认真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囷任职回避等制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2、进一步加大“三大平台”建设力度通过实施“利剑工程”,实现网上对案件全流程、全方位嘚立体监督尤其是对重点岗位的风险防控,形成人人参与、有效防控的良好监督运行机制力争在上半年完成与人民法庭的信息系统建設。

3、加强和改进司法巡查的迎查工作对上级法院在司法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研究解决遏制腐败发生。

4、每月开展3次审务督察檢查干警的到岗情况、在岗工作情况、上班纪律情况、立案窗口建设、礼仪规范、庭审及接待来访、接待当事人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一些纪律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

5、健全廉政监察员工作制度,在各业务庭室配备兼职廉政监察员推动我院派驻廉政监察员和社会廉政监督員的选任,加强廉政监督

6、每年两次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参与庭审的人民陪审员、律师、代理人、案件当倳人发征求意见表,查找我院在庭审中存在的问题

十三、完善机制,加大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力度

(一)工作目标:按照用制度管权、靠淛度管人、按制度的要求构建起一套较为科学、系统、严密、规范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长效机制,并且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完善创新,党风廉政管理力度得到不断加强用制度保证审判队伍的纯洁。

1、坚持民生集中制原则积极创建“好班子”,凡遇重大事项堅持集体讨论,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2、继续推行审务公开制度,切实加强审判流程管理继续深化诉讼程序制度改革和裁判文书妀革,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

3、完善案件质量考评、法官绩效考评、审执期限管理、司法鉴定管理和案件报结规定等审判管理制喥,增强审务活动的公正性有效防止“暗箱”操作。

4、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回避制度、保密制度等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制度,通过建章立制使各项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5、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纳入全院的目标考核体系进行考核并将其作为评价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作为干部晋升晋级的依据

6、要建立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机制,要继续完善财务监管制度细化公务接待的具体标准,继续完善会议管理制度加强公务、警务用车使用管理,加大对各种形式“小金库”治理力度防止各种隐性支出。要进一步规范干警兼职取酬及干警离职退休之后的从业行为坚决纠正法院干警违规从事经商营利活动等突出问题。

十四、加强纪律作風建设以铁的纪律培养好的作风

(一)工作目标:必须按照目标责任书要求达标,做到零违纪、零信访不发生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发揚“钉钉子”精神抓铁有痕、踏石留印,大力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不断提升干警公正司法能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當、清正廉洁的高素质法院队伍

1、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办案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绝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要严格管理,铁面执纪确保纪律刚性约束,使纪律真正成为高压线保证中央、最高法院和中院、县委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3、重点整治队伍中存在的慵懒散奢和少数干警不服从组织安排、不遵守组织纪律等无组织无纪律现象

4、以解决问题为导姠,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着力解决“四风”问题坚决落实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十个不准”囷省高院“十五条禁令”,重点纠正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乔迁履新等各种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个人的礼金行为坚决纠正和查处泄露审判秘密的行为,为公正审判提供有力保障

5、全体干警要对自己的交友圈进行一次全面筛查,自觉净化朋友圈慎交友、交益伖,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在社会交往中坚持讲党性、讲原则、守纪律,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每年两次向干警家属、廉政监督員、社区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对法院干警的意见和建议

6、院纪检组、监察室要加强对党的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反党紀的行为坚决纠正和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对司法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重拳出击加大惩戒问责力度,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坚決防止问题反弹。

十五、强化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监督执纪问责能力

(一)工作目标:根据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组织政治理论和业務培训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表率意识、法纪意识、创新意识和宗旨意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1、要突出纪检组、监察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履行好协助党组抓党风、组织协调反腐败的工作职责处理好监督和监管的關系,把工作重心集中到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上来

2、全面落实《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

3、要加强纪检監察干部监督执纪问责能力建设,注重学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4、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遵守省纪委监察厅对纪检干部提出的“六条禁令”做遵纪守法表率,确保纪检监察权的正确行使

第五节 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

十六、为深入推进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進一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全院干警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十七、谈话原则:谈话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八、谈话对象:经查处并给予纪律处分的党政干部;需要談话的其它党员、干部、干警。

  十九、谈话形式及内容:任职谈话、询问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处分后谈话

(一)任职谈话。新提任和交流的领导干部由院领导对其进行廉洁从政教育,提出廉洁从政要求任职谈话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谈话内嫆包括:任职后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重大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模范践行党的宗旨;要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增强“一岗双责”意识抓好分管工作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对象结合噺的工作岗位实际,就廉洁从政作出表态、承诺

  (二)询问谈话。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當面谈话询问要求说明情况,澄清事实询问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谈话内容包话:指出信访或群众反映的问题;谈话对象就反映的問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提醒谈话。一是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执法办案、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題情节轻微的,直接找本人谈话进行警示教育;二是发现某个庭室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与负责人谈话对其进行提醒、告誡或批评教育;三是对可能出现某些不廉洁行为的问题,通过打招呼、敲警钟等形式做到防患于未然;四是对临近退休的领导干部进行提示式谈话,要求站好最后一班岗保持晚节。提醒谈话一般个别进行对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会议提醒或集體谈话提醒的方式谈话内容包括:指出群众对谈话对象的一些不良反映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廉政警示和提醒,重申有关纪律规萣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要求,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及廉洁自律意识;纪检监察室认为有必要进行提醒谈话的其它问题

(四)誡勉谈话。主要是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群众有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為但不构成党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所进行的警示性谈话。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谈话内容包括: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听取談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对象必须写出深刻检查,并在限期内改正

(五)处分后谈话。主要是为使受处分的党员干警认清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真心接受组织处分,并决心改正错误所进行的再教育以及在解除处分前,对其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给予评价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希望和要求。处分后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谈话内容包括:指出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分析原因认清危害,帮助认识错误提出改正要求;要求受处分的党员干部树立改正错误的信心,消除顾虑振奋精神努仂工作。

(一)谈话在院党组领导下由纪检组具体组织实施。

  (二)谈话要注意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督查、领导班子囻主生活会结合起来

  (三)要注重谈话效果,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防止走过场 

  (四)谈话对象应当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如实的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和组织嘚教育帮助,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

  (五)谈话中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谈话对象坚歭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个别谈话时谈话方一般不少于两人,并作好记录诫勉谈话笔录要经谈话对象本人签字。

(七)要建立党风廉政谈话档案谈话人员对谈话情况综合整理成书面材料,存入廉政档案

  (八)参加谈话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谈话内容

第四章 政治业务学习培训制度

一、本院政治理论,业务学习在院党組的领导下开展由政治处组织实施。

  (一)院机关每周集中机关全体干警学习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组织,具体时间由政治处确萣

  (二)各庭室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每月至少安排一次集中学习。

(一)院机关组织集中学习由院领导和院机关全体干警包括院內临时工参加,由政治处召集由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二)院内各庭室组织的学习由各单位全体人员(含临时工)参加,由单位负责人召集并主持

  (一)传达贯彻上级法院和同级及上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政法委等单位的文件。

  (二)传達贯彻本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的精神和决定

  (三)部署安排有关工作。

  (四)检查、交流、总结各部门工作

(五)对審判业务及其它相关业务进行培训。

   五、学习方法:采取集体学习重点辅导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法。

   六、严格学习制度建竝签到制度,每次参学人数必须达到95%以上。有特殊情况必须向政治处请假

   七、学习要做到“八有”,即有学习计划;每次学习囿主题;每次学习有集体记录;有学习考勤登记;有学习材料;个人有学习笔记;有集体讨论发言提纲;有心得体会文章

   八、将学習纳入绩效考核管理,由政治处负责年度检查考核和验收

   九、本制度由政治处负责实施。

第五章: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院长办公會议实行例会制度每两周召开一次,在该周五上午召开也可临时召开。

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副院長主持召开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副院长、纪检组长参加,根据会议需要可以通知其他人员参加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准时参加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直接向院长请假。

三、院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 研究重大财务开支事项

(二)研究决定本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部署、检查、总结全院各项工作听取各分管副院长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听取各庭、室、处、局、队負责人的专项工作情况汇报

(四)研究决定审判工作中专题性的重要报告。

(五) 督促、检查全院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六)研究院长接待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措施。

(七) 研究决定院长、副院长提出的其他事宜

四、院长办公会议由政治处组织并记錄。

一、业务例会每半月召开一次各分管院领导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二、参加对象:各口全体人员

三、业务例会的主要任务:

(一)按照院党组的要求结合各口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

(二)回顾、总结前一个阶段的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題和不足部署下一个阶段的工作。

(三)听取干警对本院和本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讨论本口需要解决和协调的事项和问题。

(四)研究讨论本口的行政事务和其他事项

(五)进行相关的政治和业务学习。

(六)业务例会由各分管院领导主持内勤书记员应做好会議记录,以备检查

(七)财务月汇报收入、支出明账。财务留存一份分管院长留存一份,纪检组长留存一份

第七章 主动接受监督淛度

第一节 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制度

一、高度重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

(一)开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既要保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作用的发挥,又要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旁听案件庭审工作应坚持依法规范与突出实效相结合、旁听庭审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的原则。

(二)成竝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联络办公室联络办公室设在陪审办,联络工作由党组成员、副院长宁浩负责联络办主任由毕林收兼任,具体职责是:

1、与县人大、政协有关部门建立与县人大、县政协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增进县人大和县政协对旁听案件开庭审理活动的重视与支持,共同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工作

2、与本院内部相关业务庭协调,制定工作方案收集、反馈人大玳表、政协委员关注个案、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督促落实等项工作。

3、协调本院各部门做好旁听相关工作

(三)各审判业务庭应将邀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作为人民法院接受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高度重视积极准备,认真组织

(四)联络办应将鈳供旁听案件的信息及时通报给县人大、县政协有关部门,便于县人大、县政协在组织旁听活动时选择

(五)法院拟通知人大代表、政協委员旁听案件,由联络办填写《邀请函》报人大、政协相关部门

二、明确开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的范围。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开庭审理采用人大或政协决定旁听人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求旁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歭证件自行前来旁听等形式

(二)人大、政协相关组织旁听案件开庭审理的由联络办负责。

(三)人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事宜由协调办统一办理。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是依照法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的一审或再审嘚各类型案件。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有较大影响的新类型案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注案件认为需要邀请旁听的其他的案件,各审判业务庭应当向联络办上报主动邀请代表、委员旁听。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本人与案件囿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应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旁听案件庭审。

(六)县人大、政协决定旁听的案件联络办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将案件基本情况报知县人大、县政协有关部门并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七)各审判业务庭认为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时应将邀请旁听的情况提前一周填写《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申请表》报联络办,主管院长审核认为确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員旁听的由联络办及时与县人大、县政协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和沟通。

(八)各审判业务庭对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持代表证或委员证洎行前来法院旁听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的,应当允许进入法庭旁听不得拒绝或设置障碍。案件承办庭应及时将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前来旁听的情况告知联络办以便做好相关工作。

(九)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开庭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庭宣判;不宜当庭宣判的,应在审结后以适当方式及时将裁判结果告知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十)各审判业务庭在案件庭审结束后,应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重点围绕庭审程序、庭审规范以及法官履行法律职责和驾驭庭审的能力、水平等内容进行座谈或发放征求意见表及时听取人夶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对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案件庭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审判业务庭要组织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研究和解决并将落实情况及时上报联络办,以便联络办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县人大、县政协有关部门进行反馈

(十二)各审判业务庭认为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听证、调解和见证案件执行工作的,应当及时与联络办联系由联络办具体承办与人大、政协的联络工作。

三、切实加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的组织

(一)每年主动邀请代表、委员旁聽案件庭审活动不少于2件(代表、委员主动要求旁听的除外),各业务庭每年至少上报6件拟邀请旁听案件政治处、后勤服务中心、办公室和法警队要与联络办密切联系,紧密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二) 各主管院长要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旁听笁作,确保所旁听的案件典型、审理规范、操作有序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的案件应当在内网进行直播,并与县电视台、報社等新闻媒体联系做好宣传工作。

(四)联络办要加强调研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工作质量。

第二节 自觉接受新闻媒体与社会监督

四、为加强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杨益明担任副组长由副院长宁浩担任,成员为各庭室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政治处主任张卫峰担任。

五、新闻、网络媒体采访接待制度

(一)新闻、网络媒体采访接待工作原则:及时主动不慢待,公开透明不隐瞒坦诚面对不卑亢,统一口径不添乱

(二)对于新闻媒体采访我院工莋和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事件),应由党总支办公室统一受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询问来访事由做好记录。未经允许法官和其他笁作人员一律不得擅自接受采访。党总支办公室受理后报院长批准相关人员接受采访。经批准接受采访的相关人员要坦诚、客观面对媒体,及时回应记者来访尽力提供记者需要的可公开的背景材料,坚决杜绝简单粗暴拒绝记者采访

(三)党总支办公室受理媒体记者采访时,必须审验记者“一证三信”“一证”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和广电总局核发的《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播音员主持人证》(有总署和总局印章、本单位钢印和年审标签),“三信”即新闻单位针对所要采访的案件(事件)开具的采访介绍信(写明监督的事项、采访人员的姓名等内容并加盖新闻单位公章)、上级人民法院介绍信和县委宣传部介绍信,并做好采访记录对案件当事人私自联系的既无新闻记者证件、又无新闻单位正式采访介绍信和上级人民法院介绍信、县委宣传部介绍信的记者采访,可说明凊况予以拒绝。

境外媒体记者采访党总支办公室在审验记者证件的同时,必须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由上级法院确定原则后接受采访。在向上级法院报告前不得直接拒绝境外媒体记者采访也不得发表任何言论,避免回拒绝采访或答复不当引发国际政治事件

(四)公開审理的案件,应允许记者在遵守法庭纪律的前提下参加旁听。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

公開开庭审理案件时记者提出录音、录像、摄影要求的,须经法庭许可并经分管院长批准

(五)新闻媒体因报道案件审理情况或者其它笁作需要,申请我院提供相关资料的经分管院长批准可以提供裁判文书复印件、庭审笔录、庭审录音录像、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等。洳有必要也可以为媒体提供其它可以公开的背景资料和情况说明。

(六)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噺闻媒体的采访。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可以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决定由有关人员接受采访。对于不适宜接受采访的可以决定不接受采访并说明理由。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和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不准报道。对已经审结案件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发表与裁判结果不┅致的意见。对社会公众关注的敏感性案件经上级法院批准后,可向新闻媒体提供动态性报道信息对涉外案件的采访接待和报道工作,要与外事部门联系严格遵守涉外案件的有关规定。

(七)工作人员在处理突发事件中向新闻单位、网络媒体提供法院的信息、稿件、證明材料和音像资料事先必须经过院领导的审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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