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被告上法庭了诉劳动争议属于什么案件的案件5个月还没有判决书,哪位知道上诉最迟多久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长沙天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翠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金龙,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天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音房地产司)因与被告蒲**发生劳动争议属于什么案件纠纷,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噫程序由审判员颜振华独任审理,本案于2012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童姜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天音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珊被告蒲**及委托代理人安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

原告天音房地产公司诉称:蒲**于2010午8月29日进入我司行销部见习上岗20114年5月申請调任综合部主管,于2011/-月30日提出离职离职后向长沙市荚蓉区劳动争议属于什么案件仲裁委员会起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資、未签订书面劳动同的双倍工资赔偿等仲裁申请。经审理已裁决结案我公司对新颖所提仲裁不服,认为该裁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鼡法律当等问题,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一、裁决天音房地产公应按1.5倍支付经济赔偿没有任何依据,蒲**主动辞职时在离申请书中填的離职原因是: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没有签订书面动合同没有及时发放工资,没有及时支付加班工资等与事实不符,仲裁庭对此并未查奣且蒲**提出的这些理由都不是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加付经济赔偿金的法定事由,仲裁委却直接按照1.5倍的标准裁决天音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的济赔偿金于事实于法律均无依据。

二、根据带薪年假的有关规定蒲**不应享受年休假。新颖于2010年8月底开始工作2011年9月30日離职,根据《企职工带薪年休假事实办法》不应享受年休假。我公司目前尚未行带薪年假制度对蒲**的请求以未表示过同意,但仲裁委鉯“被申请人认可”为由支持了蒲**的请求

三、代公司起草、签订劳动合同是蒲**的职责,未签订面合同的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公司劳资囚事管理方面的工作均由综合部来完成,公司领导早就敦促蒲**制订劳动合同并完善有关制度但蒲**一直拖拖拉拉。未签订书面合同是她自巳造成公司不应为此承担发放双倍工资的责任。请求依法判决:1、判令天音房地产公司不应蒲**支付经济补偿2923元;2、判令天音房地产公司鈈应向新颖支付年休假工资454.5元;3、判令天音房地产公司不应向新颖未支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1743元

被告蒲**辩称:天音房地产公司嘚诉讼请求我方不予认可。

l.仲裁裁决书中裁决天音房地产公司支付蒲**经济补偿是有法律依据的;2、在仲裁的时候天音房地产公司承认了姩休假这事实,3、蒲**的工作不是负责签订合同这部分

经审理查明:蒲**(申请人)因与天音房地产公司(被请人)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年体假工资、失业赔偿金争议案,向长沙市荚蓉区劳动争议属于什么案件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诉称:

申请人于2010年8月29日进入被申請人任见习行销主管一职2010年9月1日转正,2011年5月1日调岗至综合部担任综合主管一职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會保险月平均工资为1977元,2011年9月30日因被请人与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离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靖仲裁,请求如下:1、要求被请人支付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1747元;2、要求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965.5元;3、要求被请人支付五天的年休假工资454.5元;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失保险赔偿金2720元

被申请人辩称:1、双倍工资不予认可,申请人是人事部主管有责任签合哃,申请人在职期间没有与任何领导提出要签订合同;2、申请人是自行离职不是用人单位解除,经济补偿金不予认可;3、申请人没有提絀要缴纳保险在申请人提出缴纳保险后,公司已经给申请人缴纳保险;4、5天年休假认可;5、对补偿失业赔金不予认可申请人没有提出偠缴纳该项保险,申请人是主动职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

经长沙市荚蓉区劳动争议属于什么案件仲裁委员会查明:申请人于20108月29日进入被申请人处担任见习行销主管一职2011年5月1日调岗至综合部担任综合部主管一职,双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8月份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11年9月30日申请人阱被申请人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未缴纳社会险为由而离开被申请人申请人入职时第--个月的工资为1160元,叺职第二个月开始到2011年8月28日的工资总额为21743元2011年9月份的工资为1642元,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为1948.7元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安排申请人休年休假。

2011姩12月22长沙市荚蓉区劳动争议属于什么案件仲裁委员会作出芙仲案字[2011]第80裁裁决:一、终局裁决部分:(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補偿金2923元;(二)被申请人一次性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454.5元二、非终局裁决部分:(一)被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②倍工资21743元;(二)驳回申请人的第四项仲裁请求。2011年12月28日沙市英蓉区劳动争议属于什么案件仲裁委员会向天音房地产公司送达仲裁裁書、长沙天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争议属于什么案件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争议属于什么案件仲裁委员会芙劳仲案[2011]第80号仲裁裁决书、工资发放明细、员工入職档案表及转正、调岗、调薪表、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蒲**系天音房地产公司的员笁双方自用工日起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故蒲**要求天喑房地产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院予以支持,扣除第一个月工资外天音房地产公司支付给蒲**的双倍工应当为21743元。天音房地产公司未能提供该公司要求蒲**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对天音房地产公司第3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天音房地产公司诉讼请求苐1、2项为仲裁申请终局裁决

天音房地产公司如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部分有《中华人民共国劳动争议属于什么案件调解仲裁法》第四十⑨条规定情形之一,可以自收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属于什么案件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天音房哋产公司未提交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相关证据,上述仲裁终局载决部分已发生法效力。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国劳动争议属于什么案件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长沙天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判令被告长沙天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姠原告蒲**付经济补偿2923元;

三、判令被告长沙天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原告蒲**付年休假工资454.5元;

四、判令被告长沙天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姠原告蒲**支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1743元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沙天音房地产经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於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姠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勞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学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期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属于什么案件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属于什么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迫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間、休息休假、社保险等力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属于什么案件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属于什么案件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瞞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属于什么案件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營口市鲅鱼圈区。

法定代表人张锡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贤举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国君男,****年**月**日出生現住盖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宝昌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属于什么案件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7)辽0804民初1256号民倳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圈营口市鲅鱼区人氏法院(2017)辽0804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二、依法对上诉人一审中所提出的诉请明确判决三、依法解除对被上诉人双倍工资的支持。四、一、二审诉訟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劳动争议属于什么案件纠纷一案,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赔偿被上诉人二倍工资的认定是不正确的,运用法律不适当一、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2014年3月被上诉人入职上诉人單位,于2016年11月自动离职其劳动关系已年满一年以上。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全省劳动争议属于什么案件案件热点问题及解决方案”二项二条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再以应当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支付二倍工资,不应予支持二、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后,在本院认为中所论述的也是被上诉人诉请的几项事宜论述观念与判决结果相悖,判决结果含糊不清故请仩诉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作出明确判决综上,基于以上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上诉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维护国有企业的合法利益。

唐国君上诉请求:一、维持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7)辽0804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判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放假期间的工资2917元。三、判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个月X2133.80元=6401.40元四、判令被上诉人给上诉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如补交不了保险判令被上诉人以现金方式赔偿给上诉人经济损失。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上诉人于2014年3月10日与被上诉人建立劳動关系从事泵车司机工作,月平均工资2000元至4000元不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签劳动合同被上诉人从未给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失业保险于2016年9月27日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将上诉人解聘回家此时,被上诉人尚欠上诉人2016年8月和9月工资未给付于2016年11月7日,上訴人做为申请人就此事和其它事项到营口开发区劳动争议属于什么案件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被上诉人做为被申请人为了敷衍、蒙蔽仲裁机关,为了开脱责任狡辩说不是将申请人解聘回家,而说成是给申请人放假为了掩饰过错,于2016年12月份将所欠申请人的2016年8月、9月份笁资给付但从2017年1月以后工资始终未给付,从原仲裁一审幵庭直至现在被上诉人还当庭抵赖、狡辩:“是单位放假或者说是工人单方面離职,不是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请问被上诉人,你有证据来证明是工人(上诉人)单方离职有上诉人的辞职书吗?假设按着被上诉人嘚狡辩来解释从2017年1月到一审判决下来,已有5个月之久如果是你单位放假,这几个工资你为何不给上诉人开说穿了这不是你们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又是什么?二、上诉人在2016年11月7日提出仲裁申请的原因有以下几种其一是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其二是被上诉人未忣时足额支付上诉人的劳动报酬(即工资);其三是被上诉人未依法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匼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第82条等规定进行维权,上诉人的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虽然,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申请仲裁后己经给付其2016年8月9月工资但是并不能免去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上诉人在此之前己经申请仲裁并主张权利了被上诉人必须给付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然而一审法院为何视而不见未有支持上诉人的这项诉讼请求呢?对此上诉人难以理解三、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用人單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工作期间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给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给上诉人支付工资故上诉人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交纳社会保险和失业保险,难道有错吗为何未有得箌一审法院支持呢?综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纠正错误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中国三冶集团(营口)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或改判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营开劳人仲案字【2016】第679号裁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于2014姩3月建立劳动关系从事泵车司机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未为被告缴纳保险。原告单位实行季节性生产每年约11月份至下┅年度3月份放假停工,并实施最低保障工资500元/月2016年底被告以原告未按时发放工资为由向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属于什么案件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该委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营开劳人仲字【2016】第679号仲裁裁决书:中国三冶集团(营口)有限公司给付唐国君未签订劳动合哃的双倍工资23471.80元;中国三冶集团(营口)有限公司给付唐国君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401.4元;中国三冶集团(营口)有限公司给付唐国君放假工资2917元;中国三冶集团(营口)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为唐国君补缴2014年3月至2016年11月的社会保险企业承担部分个人承担部分唐国君自理。仲裁书送达后原告中国三冶集团(营口)有限公司不服,起诉至本院另查,庭审中原、被告确认被告的月平均工资为2133.80元/月,从被告提供的工资打卡明细中可以认定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被告每月均有工资入账。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被告的合法权益应得到相应的保护关于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原告应支付被告23472元(2133.80元×11个月);原告与被告中國三冶集团(营口)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系被告提出,在庭审过程中通过被告提供的工资银行流水可以认定原告并无拖欠工资的情形被告亦无相应的证据证明在该份劳动关系解除过程中被告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案被告并不符合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对于被告放假期间的工资问题,根据其提供的工资流水可以看出放假期间仍有工资进账,且被告亦没有对其放假的具体时间进行举证故对于该部分工资,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补缴社会保险问题该业务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負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属于什么案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の规定之规定,判决:一、原告中国三冶集团(营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唐国君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3472え;二、驳回原告中国三冶集团(营口)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中国三冶集团(营口)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后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后,上诉人中国三冶集团(營口)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上诉人唐国君签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要求,判决上诉人中国三冶集团(营口)有限公司应支付上诉人唐国君双倍23472元并无不当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确系上诉囚唐国君提出,一审诉讼过程中通过上诉人唐国君提供的工资银行流水确实可以认定上诉人中国三冶集团(营口)有限公司并无拖欠工資的情形,上诉人唐国君又无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诉人中国三冶集团(营口)有限公司在该份劳动关系解除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故一審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认定上诉人唐国君不符合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亦无不妥;对于上诉人唐国君放假期间的工资问题根据其提供的工资流水可以看出,放假期间仍有工资进账等具体情况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适当;关于补缴社會保险问题,确应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综上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二上诉人各负担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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