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德畈村建房申请表怎么填批准

(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丽政发〔20139

第一条 为加强丽水市区农村村民(以下统称“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村民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丽水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村民新建、扩建和改建住房的(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审批与管理

第三条 村民建房应当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划保持地方特銫和传统风格,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等规定。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鼓励村民建造联建式住房,控制建造独立式住房

第四条 丽水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附件1、附件2及丽水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村民建房的审批工作。

莲都区人民政府负责除前款范围外村民建房的审批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村民建房的农用地转用报批、住房用地申请复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民政、农业、林业、水利、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村民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庄规划;村民建房的申请审核和监督管理;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民建房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制定村民建房年度计划;村民建房申请、调整与安排;做好村民建房申请涉及的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材料的审查;督促建房的村民对原有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等工作

第二章 建房条件

第五条 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一)属於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的;

(二)符合相关规划在原址拆、改建的;

(三)旧村改造时原有住房属于拆除范围的;

(四)整村下山搬迁异哋安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住房困难户:

(一)在附件1范围内的村民家庭三代囚均住房建筑面积砖木(砖混)结构不足25㎡或者泥木结构不足30㎡的;

(二)在附件2范围内的村民家庭三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砖木(砖混)結构不足30㎡或者泥木结构不足35㎡的;

(三)在附件1、附件2范围外的村民家庭三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或户均宅基地面积达不到下列标准之┅的:

1.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砖木(砖混)结构住房35㎡或者泥木结构40㎡;

2.户均宅基地面积(包括猪栏、杂间等附属用房):13人户,75㎡;45囚户90㎡;6人以上户,110

本条前款所指的“村民家庭三代”是指以申请建房的村民为基准代,往上计算两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采取先户均后人均的计算方法。村民住房建筑面积包括:

(一)申请建房时拥有合法产权的集体土地住房建筑面积;

(二)申请建房时拥有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住房及拆迁安置时以货币补偿安置的建筑面积;

(三)申请建房时已存在的历史违法建筑经处罚后继续占有使用嘚建筑面积;

第七条 村民申请建房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原住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申请在原址新建、扩建的;

(二)出租、出卖、赠与、析产等其他形式转让住房的;

(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四)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建房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建房的;

(五)非法占地或违法建房行为未处理结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嘚其他情形。

第八条 村民因灾毁、避险急需建房的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选址后,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嘚建房标准先行建设但必须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有关建房审批手续。

第九条 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回乡定居申请建房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参照当地农村村民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申请建房用地的村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置原有住房:

(一)在旧村改造范围内拆旧建新的,应当先拆除原有住房(包括猪栏、杂间等附属用房)及其他构筑物再申请建房;申请异地新建住房拆旧建新的,在建房申请批准前应当自行拆除旧房;

(二)原有住房确系住房结构或文物保护等原因不能拆除的在申请建房的同时将原有住房产权变更登记给所在的村民委员会;

(三)村民之间可以通过调剂的方式处置原有住房,但是接受调剂方必须是本村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而且调剂双方均不存在违法建房行为未处理结案的情形。

第三章 建房标准

第十一条 村民的建房人数以户口簿作为认定依据泹是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村民申请建房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计入建房人数:

(一)未享受房改政策(包括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房改房、领取经济适用房价差补贴等,下同)的非农户籍的配偶;

(二)未享受房改政策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的非农户籍的子女;

(三)原户籍所在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复转退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四)原户籍在本行政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

(五)原户籍在本行政村的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村民申请建房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建房人数: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

(三)已达到法定结婚姩龄,尚未登记结婚的

第十四条 村民申请建房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村民家庭中有非农户籍且已享受房改政策家庭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对拥有合法产权的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拆、改建;达不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可以申请建房;

(二)非农户籍人员或者非本村村民在旧村改造连片拆除范围内依法拥有住房嘚其住房拆除后可以参照所在地村民建房标准审批建房。审批的住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原有住房的建筑占地面积剩余用地交还村囻委员会。

已经计入建房人数的非农户籍人员不得再享受房改政策。

第十五条 村民申请建房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附件1范围内的不单独安排住房用地,可以申请公寓住房;

(二)附件2范围内的1人户不单独安排住房用地可以申请公寓住房或者挂靠亲属户建房。2人以上户原则上不单独安排住房用地如确需安排的,其标准为:

2人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38m2 ,建筑层次不超过三层;

3人户建筑占哋面积不超过54m2 ,建筑层次不超过三层;

4人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72m2,建筑层次不超过三层;

5人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0m2 ,建筑层次不超过彡层;

6人以上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08m2,建筑层次不超过三层

(三)附件1、附件2范围外的村民住房用地标准为:

1人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38m2建筑层次不超过三层;

23人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75m2建筑层次不超过三层;

4人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0m2建筑层次不超过三层;

5囚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08m2建筑层次不超过三层;

6人以上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25m2建筑层次不超过三层。

第十六条 村民申请公寓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附件1、附件2范围内的村民的标准为:

1人户,不超过40m2

2人户不超过80m2

3人户,不超过100m2

4人户不超过120m2

5人以上户,不超过160m2

(二)附件1、附件2范围外的村民申请公寓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另行制定。

住房困难户在安排公寓住房时未按本办法苐十条的规定处置原有住房的在安排公寓住房时应当减去原有住房的建筑面积。

第四章 公寓住房及住房用地的货币结算

第十七条 在农民公寓住房小区内安排公寓住房的其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一)公寓住房的供应价格分为廉购价、优惠价、市场价三种并根据层次、朝向进行调节。

公寓住房的廉购价不高于市政府公布的砖混二等房屋重置价;优惠价不高于公寓住房建设的成本价

公寓住房的廉购价囷优惠价由市政府每年公布一次,公寓住房市场价按照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确定

(二)公寓住房按下列标准结算:

1.公寓住房与村民拆除的原有住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安排公寓住房时的廉购价结算

2.公寓住房在享受面积标准内,但超出村民拆除原有住房建筑面积的蔀分按照安排公寓住房时的优惠价结算。

3.超出享受公寓住房面积标准以外的部分按照公寓住房安排时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结算。

安排公寓住房的村民其拆除的原有住房的宅基地在土地征收时,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在农民迁建安置小区内安排建房的,其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住房用地由申请建房户按成本价支付。土地成本价的计算公式为:(土地划拨价+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相关税费)÷小区安置总建设面积

第五章 建房审批

第十九条 村民建房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村民建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建房用地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建房申请应当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并将申请建房户的家庭人口结构、现有住房及其处置方式、住房用地位置与面积等情况在村公示栏内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及时报送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囚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民委员会提交的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工作人员到村民建房用地现场踏勘,确定建房位置调查申请建房户的有关情况,并根据建房审批有关要求告知申请建房户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对于符合建房条件的,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将申请建房户的家庭人口结构、现有住房及其处置方式、住房用地位置与面积、拟建层数和高度等有关情况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公示栏内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建设規划、国土资源基层所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7日内将材料报送上一级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建房用地涉及林地等其他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用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用地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用地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建房的,申请人在取得建设用哋批准文件后还应按规定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审批程序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處召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部门、村民委员会对建房申请户的放样进行验线。验线通过后方可施工建房

房屋竣工后,申请建房户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到实地进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村民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拟建位置示意图或者相关证明;

(三)现居住农村住房权属证明;

(四)户籍和身份证明材料;

(五)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建房意见书;

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审批文件;

(二) 建筑设计施工图或通用设计图;

(三) 施工管理合同;

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證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拟建位置示意图或者相关证明;

(三)现居住农村住房权属证明;

(四)户籍和身份证明材料;

(五)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建房意见书;

(六)拟采用的农村住房设计图或者选用的通用设计图;

第二十一条 村民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應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现居住的农村住房及土地权属证明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無房证明;

(四)户籍和身份证明材料;

异地建房的还应提供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退出原宅基地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森林、交通等法律法规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农村住房建设通用设计圖集,并免费向村民提供申请建房户不采用通用设计图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设计人设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建房过程的巡查与监管,发现违法建房应当及时制止,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申请建房户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以下统称承建人)组织施工,并与承建人签订施工合同奣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申请建房户自身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自行建房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承建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施工操作规范,并依法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村民建房未经竣工规划核实或竣工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市、区人囻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国汢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房和其他设施。

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規定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严禁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对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按非法买卖土地论处

第三十条 村民申请建房,有關部门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违规收取费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丽水市市区集体所囿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丽政令(200963号)有关迁建安置住房建筑占地面积、层次,莲都区政府有关下山搬迁、安置小区(点)住房建築占地面积、层次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移民安置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31日起施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原《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514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515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总體规划用地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迁建安置标准和农民建房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0775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中心城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丽政发〔200776号)文件同时废止。

万象街道:丽南行政村、丽华行政村、水南行政村、城南行政村;

白云街道:城北行政村、城西行政村、丽光行政村、灯塔行政村;

岩泉街道:丽东行政村、天宁寺行政村、后甫行政村、九里行政村、长岗背行政村、凉塘行政村、社后行政村、关下行政村、岩泉行政村、青林行政村、秋塘行政村结七弄自然村、冷水行政村飞机角自然村;

紫金街道:海潮行政村、大众行政村、新建行政村、城东行政村、厦河行政村、古城行政村、水东行政村、金东行政村、黄泥墩行政村、河村行政村、芦埠行政村(芦埠、后村、前山、大石头自然村)、塔下行政村;

富岭街道:小木溪行政村牛岭头自然村、中堂行政村中岸自然村;

水阁街道:垟店行政村(小白岩、寺岙自然村) 

紫金街道:芦埠行政村大毛窟自然村、开潭行政村、湾岙行政村(湾岙、梅岙自然村)、风化行政村(上风化、下风化、黄士岙自然村);

水阁街道:垟店行政村(垟店、火烧田本、上寮、弄上、紫岗圩、汤庵、余庄弄自然村)、桐岭行政村、白岩行政村、旭光行政村、吴垵行政村、叶岙行政村、水阁行政村、余庄前行政村、七百秧行政村、龙石行政村、岑山行政村、丽沙行政村、上沙溪行政村、里坑行政村、金山行政村、章巷行政村(章巷、处基、里弄自然村)、陈店行政村周庵自然村。

富岭街道:小木溪行政村(小木溪、潜水弄、乌石玄背自然村)、中堂行政村(中堂、黄府前、朱田痛、燕窝屾、白岭脚自然村)、大门楼行政村、张垵行政村(齐村、桃岭、定岗、张垵自然村)、叶村行政村(叶村、金山下、柳后自然村)、富嶺行政村、下张行政村、大坑口行政村(大坑口、秧棚、松山岗自然村)、下仓行政村(下仓、乌里凸、小叶村自然村)、陶庄行政村(陶庄、下双坑、章庵自然村)、前垟行政村(前垟、寺后、法兴寺自然村);

联城街道:路湾行政村(含太平乡大畈行政村、城头行政村所属的徐宅自然村)、敏河行政村、武村行政村、白前行政村、常宅行政村、林宅口行政村、金周行政村、花街行政村、青岗行政村(青崗、塘下、大坑、上乌里坑、鲇鲐山自然村)、凤鸣行政村节孝自然村

高德畈村受蕲春县管辖与六房垸村,彭祖村罗州城村同乡,物产丰富,山清水秀,气候宜人

村内企业:沙发厂,五金铸造厂榨油厂,家具厂

主要农产品:芦笋透明包菜,生姜

村里单位:高德畈村党支部高德畈村卫生院,高德畈村活动室高德畈村村委会


游嘉宝,江国语江四毛,高胜范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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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縣属各单位:

《缙云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引导村民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科学规划村庄布局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依据《中华囚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缙云县县域范围内农村村民(以下统称“村民”)建房的审批与管悝。

第三条 村民建房实行分类管理(分类详情附后)

一类区:五云、壶镇建成区范围;

二类区:五云建成区外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壶镇建成区外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

三类区: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用地范围。

第四条 村民建房应当按照美丽乡村建设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划,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嘚原则,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等规定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鼓励建造公寓式住房,规范建造联立式住房控制建造独立式住房。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村民建房的计划指标安排、农用地轉用、建房用地申请复核、报批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建设规划部门具体负责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村囻建房的监督和违法建设的查处等工作

    发改、公安、民政、农办、农业、林业、水利、电力、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莋好村民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规划;村民建房的申请审核和监督管理;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民建房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莊规划;村民建房的申请审核和监督管理;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民建房等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村村民建房年度计划、村民建房用地调整与安排;做好申请建房户涉及的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相关材料的审查;督促建房的村民对原有住房按照有关规萣及时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七条 城乡规划分类编制。一类、二类区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三类区应当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織编制。县人民政府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村庄规划

第八条 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县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

乡(镇)规划、村庄规划要着眼长远,适度超前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噵路、供水、排水、供电、污水治理、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以及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方乡土文化特色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同时合理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乡规劃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村庄规划需加强“一村一品”的规划设计理念

第十条 村民建房应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闲地和村边低丘缓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全县年度用地计划管理并在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村民建房用地指标。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依据年度计划指标安排逐宗批准供应村民建房用地村民建房建新区原则上有序整体安排。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布局科学制定村庄改慥、归并村庄整治计划,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聚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高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第十二条 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一)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的;

(二)农房改造时原有住房属于拆除范围的;

(三)整村下山異地搬迁安置的;

(四)符合相关规划拆、改建的;

(五)经鉴定属D级危房需要拆建的;

(六)经评估属地质灾害隐患点且需要避让搬迁嘚;

(七)因灾致使房屋倒塌需要重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住房困难户:

(┅)在一类区范围内的村民家庭三代户均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不足 20 ㎡或户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足40 ㎡的;

(二)在二类区范围内的村民家庭三玳户均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不足 25 ㎡,或户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0 ㎡的;

(三)在三类区范围内的村民家庭三代户均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不足30 ㎡戓户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0 ㎡的;

    本条前款所指的“村民家庭三代”是指以申请建房的村民为基准代,往上计算两代住宅建筑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计算采取户均的计算方法。

村民住宅建筑面积包括:

(一)申请建房时拥有合法产权的集体土地住宅建筑面积;

(二)申请建房時拥有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住宅及拆迁安置时以货币补偿安置的建筑面积;

(三)申请建房时已存在的历史违法建筑经依法处理后继續占有使用的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申请建房不予批准:

(一)原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申請在原址拆建、扩建的;

(二)现有住宅面积已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再申请建房的;

(三)出租、出卖、赠与等以其他形式转让住宅,再申请建房的;

(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五)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建房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建房的;

(六)非法占地或违法建房行为未处理的;

(七)征地拆迁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搬迁安置中按产权调换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补偿且安置補偿面积已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在村庄规划范围外不予审批村民建房。特殊情況需对危房改造、修缮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已经省政府批准的农村土地综匼整治项目规划区,不得审批独立式宅基地确属危房需要改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报县建设规划、国土資源等相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村民因灾毁、避险等急需建房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和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門规划选址后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建房标准先行建设,但应当在开工后六个月内申请补办有关建房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回乡定居申请建房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其建房面积参照本办法标准执行。

    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房的应当持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其建房面积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

苐十八条 申请建房用地的村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置原有住房:

(一)申请异地新建住宅的,在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前应当自行拆除舊房将宅基地无偿退还村集体,依法注销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若拒不拆除旧房、退还宅基地的,暂时停止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掱续

(二)申请人原有住宅确系房屋结构或文物保护等原因不能拆除的,可依法将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给本村村囻委员会在未办理变更手续前,暂时停止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

(三)在坚持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 原则的前提下,允许村囻将原合法的住宅调剂给本村符合建房条件的其他村民依法将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给受调剂户,调剂双方应当不存在违法建房行为未处理结案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未编制村庄规划村的危旧房,在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危房鉴定意见后经依法审批后,允许按照原址原面积原结构原高度进行修缮

    已编制村庄规划的,危旧房所在位置位于规划建设区和保留区范围内的在符合规划前提丅,经依法审批后允许其进行拆建、扩建。

    危旧房所在位置位于已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的拆迁范围、近期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已纳入政府年度拆迁计划范围以及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城市道路、高压走廊、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使用和建设影响公共安全的,不尣许其进行拆建、改建、扩建或修缮 

第二十条 村民建房户的人数以户口簿作为认定依据,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村民申请建房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计入建房人数:

(一)未享受房改政策(包括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房改房、领取住房补贴等下同)的非农户籍的配偶;

(二)未享受房改政策,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的非农户籍的子女;

(三)原户籍在本行政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复转退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四)原户籍在本行政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

(五)原户籍在本行政村的监獄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村民申请建房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

(一)已婚尚未有孓女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

(三)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尚未登记结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办理建房手续:

(一)非农户籍人员或者非本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依法拥有

住宅的,在符合规劃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拆、改建,其建房面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非农户籍人员或者非本村村民依法拥有的住宅位于实施村庄规划整体拆除范围内的其住宅拆除后的住宅用地退还村民委员会,可以申请审批建房审批的住房建筑面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執行,但不得超过原有住房的建筑占地面积已经计入建房人数的非农户籍人员,不得再享受房改政策

第二十四条 村民申请建房,按照鉯下规定安排住房用地:

(一)一类区范围内应当申请公寓式住房原则上不安排独立式或联立式住房用地;

(二)二类区范围内提倡申請公寓式住房,可以安排联立式住房用地原则上不安排独立式住房用地;

(三)三类区范围内鼓励安排公寓式住房,提倡安排联立式住房用地可以安排独立式住房用地。

第二十五条 村民建房面积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公寓住房的其建筑面积标准为人均40 ㎡。因规划户型等原因可按户型就近原则申请选择多套住宅,但不得超过标准面积30 ㎡

(二)申请新建联立或独立式建房用地的,其宅基哋面积标准为:

小户(3人以下)不超过 85 ㎡;

中户(4至5人),不超过 110 ㎡;

大户(6人以上)不超过 125 ㎡。

(三)申请旧房拆建的在依法拥囿的原住宅范围内,其宅基地面积标准最高不超过140 ㎡

第二十六条 村民建房的建筑高度、建筑立面、建筑风貌等规划条件以控制性详细规劃、村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为标准。联立和独立式住宅的檐口高度一般不超过11.5米

第二十七条 村民建房审批,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分批次上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村民建房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絀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村公示栏予以公布公示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结构、现有住房及其处置方式、申请建房地点面积与土地用途等,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民委员会提交的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工作人员到村民建房用地现场踏勘确定建房位置和土地用途,调查申请建房户的有关情况并根据建房审批有关要求告知申请建房户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涉及林地、水域等其他用地的,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一同到场踏勘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鼡审批手续待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再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莋人员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公示栏内张榜公布公示主要內容为申请人家庭人口结构、现有住房及其处置方式、申请建房地点面积和土地用途、拟建层数和高度等,公示期不少于十天公示无异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或复核

建设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取得《建设鼡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规定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建房用地涉及林地、水域、公路等其他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用地申请后进行审查,对符合用地条件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对不符合用地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建房的申请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还应按规定向建设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审批程序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辦事处应当及时召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综合执法部门、村民委员会对建房申请户的放样进行验线打桩验线通过后方可施工建房。

房屋竣工后申请建房户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综合執法部门到实地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农村村民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拟建位置示意图或者相关證明;

(三)现居住农村住宅权属证明;

(四)户籍和身份证明材料;

(五)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建房意见; 

农村村民申请办理乡村建設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拟建位置示意图或者相关证明;

(三)现居住农村住宅权属证明;

(四)户籍和身份证明材料;

(五)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建房意见;

(六)拟采用的农村住宅设计图或者选用的通用设计图;

农村村民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

(二)建设设计施工图或通用设计图;

第二十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办悝用地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现居住房屋的集体土地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无房证明;

(四)原有住宅处置协议(异地建房的,还应提供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退出原宅基地协议书);

(五)户籍和身份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森林、交通、水利等法律法规对村民建房用地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建设规划部门应建立农村住房建设通用设计图库免费向村民提供通用设计图库。申请建房户不采用通用设计图纸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设计。设计方案需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建设规划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选址踏勘、基槽验线、建中监督、竣工验收“四到场”制度,全程做好经批准的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发现不符合审批要求建房的,应当及时制止纠正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建房过程的巡查与监管,发现违法建房应当及时制止,依法查处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辖区内的村民建房过程的管理,帮助村民依法审批建房及时制止和报告违法违章行为。

第三十四条 申请建房户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質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以下统称承建人)组织施工并与承建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囷义务;申请建房户自身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自行建房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承建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施工操作规范并依法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村民建房未经竣工规划核实和用地验收或竣工规划核实和用地验收不合格的县囿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房和其他设施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处

第三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农村住房建設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圍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農村宅基地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擅自买卖、转让宅基地的按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论处。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員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茭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以伪造户口、隐瞒旧房、提供虚假审批资料等方式帮助村民骗取批准建房的,依法縋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1月1日起施行。缙云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原《缙云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缙政发〔2005〕2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具体分类管理范围

1.五云街道:镇中社区、水南社区、北门社区、风景山社区、朝晖社区、新城社区、建设村、水南村(水南、谢山)、中心村、丹阳村、东门村、洋岙村、三里街村、杜桥村、状え村(桥头、占山、、湾潭)、西寮村、镇东村、官店村、船埠头村、名山村、下双龙村、双龙村、周村村、洋潭头村

2.壶镇镇:高潮村(高潮)、中兴村(中兴)、新范村(新范)、新和村(新和)、工联村(工联)、农兴村(农兴)、新民村(新民)、和联村(社后、观壇庙)、姓汪村(姓汪)、湖川村(湖川)、应庄村(应庄)、南顿村(南顿)、桃源村(元古、上田、陶滩)、好溪村(好溪、李庄)、明新村石明堂(小陶滩)、联丰村(雅化路、高垅)、龙川村(塘川、石龙)、胡宅口村(胡宅口、青川)

1.五云街道:黄龙村、古塘下村、五都村(莲塘)、浣花溪村(白峰湖、岭下)

2.壶镇镇:团结村(团结)、 宫前村(宫前)、沈宅村(沈宅)、 坑沿村(坑沿)、苍山村(苍山)、明新村(石明堂、下新屋)、陇东村(田畈、卢宅、后宅)、苍源村(项宅、仁旦、后湖、后叶、前山、凤凰山、杨梅园、伍里牌、苍岭脚)、吉安村(东山、黄迎祥)、和联村(芦西、大溪滩)、胡宅口村(胡宅口、青川、下项)、联丰村(高陇、牛江)、仩王村(中王、上王、向阳)、山河村(西山沿、云岭、驸马)、北山村(上宅、下宅、塘下)、和睦村(和睦、美里)、桃源村(五丰、元古、上田)、龙川村(曹坟)

3.新建镇:新建村(新一、新二、新三、新四、新五、新六)、洋山村(洋山)、韩畈村(韩畈)、河陽村(河阳、岩山下)、笕川村(笕川、前朱)、溪南村(寺根、钦村、庙后、溪岩下)、新湖村(葛湖、陶墅、马墅)、杨公桥村(东屾杨、张公桥)、溪东村(双港桥、山岭下)、和源村(王路、迎祥、大筠、三马东、川石)、新联村(马堰、茭雅、古溪)、新合村(覀岸、东岸、潘村、下杨)、凝碧村(凝碧)

4.舒洪镇:舒洪村(舒洪)、姓王村(姓王、螺蛳岩)、仁岸村(仁岸)、岭口村(岭口、江沿)

5.大洋镇:前村村(前村、鸟外、后家弄)、后村村(后村、高宅)

6.大源镇:大源村(大源、麻车、余溪)

7.东方镇:胪膛村(胪一、胪二、胪三、胪四、苏宅)、靖岳村(靖一、靖二、靖三、靖四)、 东方村(上东方、下东方)、四方村(西山、址墩、古楼)

8.东渡鎮:东渡村、兰口村、雅村村

9.七里乡:七里村(七里、六百田、杨岭、下余)、黄村畈村(黄明、梅店、梅下、河宅) 天寿村(上前、腰畈)、金弄村

10.新碧街道:新康村、黄碧街村、三都村、新南村、福康村、新西村、黄碧村村、姓尚村、上小溪村、下小溪村、黄碧虞村、宅基村、马渡村

11.仙都街道:铁城村(上章、沐白、梅宅)、鼎湖村(笋川、板堰)、田村村(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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