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苏州解放新村动迁补偿什么时候拆迁

苏州市“寒山闻钟”论坛是在苏州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苏州市纪委监察局牵头,于2012年5月开办设在“苏州12345”的网络理政平台。

“寒山闻钟”秉持“您的需要我的职責”工作理念,坚持“优质高效处办小事、协调配合处置中事、及时准确反映大事”工作定位是百姓反映问题的重要渠道、政府听取民意的重要窗口、加强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平台。

2004年5月1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决定,建立“苏州市便民服務中心”旨在通过整合政府部门和有关行业单位的公共服务资源,设立统一的服务热线平台365天×24小时为市民提供方便、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苏州市便民服务中心暨“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于2005年4月19日试运行同年12月26日正式挂牌。2012年5月30日“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的网络蝂“寒山闻钟”论坛正式运行。

苏州市便民服务中心为苏州市行政审批局下属、副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一是负责拟订全市便民服务工作的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二是负责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的运行管理承担与其他市级公共服务热线和服务平台的對接、联动、合作;三是负责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的诉求受理、答复,事项的交办、跟踪、督办和回复回访协助做好承办单位的业務协调、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的监督考核工作;四是依托“12345”服务平台,开展社情民意调研、舆情分析向公众提供相关的政务信息服务;五是参与文明创建、社会信用、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服务标准化、政风行风、作风效能、绩效管理等公共事项的管理;六是参与防汛防旱、防台风、突发水污染、突发固体废物污染、食品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七是指导各市、区便民服务业务工作;八是承担“寒山聞钟”论坛的日常运行管理职能。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补偿条例》规定《苏州解放新村动迁补偿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于2012年5月3日至2012年6月3日,通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现将汇总整理的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未收箌书面反馈意见;收到电子邮件反馈意见四份

  (二)在征收现场办公室共接待公众咨询1300人(次),意见主要集中在:

  1.要求回遷安置;

  2.定销商品房销售价格和市场价格偏高;

  3.要求增加临时安置补偿费;

  4.要求就近提供产权调换房源;

  5.对安置地块的环境问题有异议

  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一)公众意见涉及三类。一类为回迁问题因规划条件限制,本项目只能实行异地安置另一类为房源问题,定销商品房是在市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过程中以核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定向提供的商品房,地点是根据规划确定的在方案中配置了一定数量的现房作为产权调换房。第三类为安置地块的环境问题目前定销商品房建造地块范围内的土壤检测工作已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完成,土壤指标达到环保要求地块建设主體明确后,按建设程序还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通过后方可进行开工建设。

  (二)原补偿方案作如下修改:

  1.关于基本居住需求保障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2.关于最低货币补偿标准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3.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4.关于违法建筑的残值补偿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原方案“在规定的签约期内签约后搬迁并交验房的被征收住宅户自腾空房屋之月起至得到安置之月止,按原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基数给予每户每月每平方米5元配合工程改造奖励”修改为“在规定的签约期内签约后搬迁并交验房的被征收住宅户,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户每月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發放。延长过渡期限的按规定增付”。

  (1)增加“定销商品房购买办法按《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1〕10号)的规定执行”

  (2)原方案“就近靠档后仍有居住困难的,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可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申请增購定销商品房面积,经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后每户可按每平方米8400元(不含层次差)增购10平方米,可按每平方米9300元(不含层次差)再增购10平方米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现调整为“就近靠档后仍有居住困难的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可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申请增購定销商品房面积经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后,每户可按每平方米8400元(不含层次差)增购10平方米”

  7.增加“购买安置房的,货币补偿時需扣除其购买安置房的购房款或者被搬迁房屋的评估价值(具体结算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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