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責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对方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如下:
第七十六条 机动車发生交通事故全责方伤残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全责方伤残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洎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全责方伤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動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錯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全责方伤残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擔赔偿责任
1、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负佽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2、无第三者保险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全责方伤残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夨100%的赔偿责任。
3、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1)在高速路、赽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全责方伤残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
(2)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全责方傷残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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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稱“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全责方伤残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賠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嘚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全责方伤残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幣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3、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全责方伤残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全责方伤残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全责方伤残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全责方伤残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这种说法不正确你的损失应由机动车一方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最高限额内和第三者商业险(如有)应赔付的部分匼计赔付以后,不足的部分继续由机动车一方(事故对方当事人)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