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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昆山市昱?????有限公司,住:???1402、1403室,组织机构代码???60183-6

法定代表人王汗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赵??,男,汉族,????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姚某,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昆山榕?????有限公司,住:???东侧,组织机构代码???38027-x。

法定代表人郭先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某

原告昆山市昱?????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第三囚昆山榕?????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明独任审判,于????年??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山市昱?????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赵??委托代理人姚某,第三人昆山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山市昱?????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年??月5日进入原告处,由原告派遣至第三人处工作,????年??月20日被告在工作时受伤。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受伤,原告不应支付被告工伤待遇为此,要求不支付被告工伤待遇。

被告赵??辩称:要求维持仲裁裁决

第三人昆山榕?????有限公司述称: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年??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被告被派遣至第三人处工……(本文书还有148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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