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大量非政府组织民间性未登记,如何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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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目前唯一的答案 知友引用美国《对待非政府组织民间性的指导原则》;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他国对非政府组织民间性的规定对我国相关概念的厘清有很重要嘚意义。

但是考虑到题目标签加注了《境外非政府组织民间性境内活动管理法》在中国法语境及中国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民间性界定的实務中,这个问题倒还没那么简单

由于工作原因,笔者曾专门向《管理法》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确认过“非政府组织民间性”的界定和依據简单整理相关内容如下:

《境外非政府组织民间性境内活动管理法》发布于2016年4月28日,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行其中第24条关于会计人员的资質限定于2017年11月4日被删去,目前的《管理法》为2017年11月5日修改后的版本

在《管理法》出台前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并没有严格上的“非政府组织民间性”的概念也没有专门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民间性进行管理的行政机关,彼时境外非政府组织民间性或是以非企业经济组织身份(主要是一些商会)在工商局登记、或是索性以外国企业身份在工商局登记、或是以非营利组织身份在民政局登记可说是五花八门、各有各路。

《管理法》颁布施行后正式规范: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民间性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嘚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民间性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單位

算是为之前的乱象划下了一个句号。

对于非政府组织民间性的定义《管理法》有两处涉及,分别是:

第二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民間性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民间性,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第十六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民间性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与中国的国家机關、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称中方合作单位)合作进行。

非政府组织民间性是一个舶来概念《管理法》第二条是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民间性的列举式规定,而十六条中的“社会组织”是中国法中与非政府组织民间性较为相近的概念

关于哪些组织属于“社会組织”,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可以查询:

遗憾的是提问至此并没有解决,问题并非想象得那么简单

尽管《管理法》第二条列舉了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几种形式,且提出了“非营利”与“非政府”两个判断标准但实务中针对某个组织是否是非政府组織民间性,依旧要“个案个判”

这是因为各国对“非政府组织民间性”的概念、组织登记的分类和司法实践都有不同,在一些国家譬洳说日本,有专门的“公益法人”概念那么在“非政府组织民间性”的界定中,就可以更多参考当地政府的管理分类;在另一些国家譬如说美国,则可以从税收减免规定(如501c3的免税条款适用)来界定是否属于非政府组织民间性

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依旧有相当大量的國家没有对“非政府组织民间性”给出专门的定义同时这些国家对企业、组织的登记标准也可能与我国不同,以至于出现某个组织无法歸入已经列举出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中任何一类这就需要在涉及相关判断时注意与主管部门多沟通确认,针对牵涉到前述情况的每个具体案例沟通和判断时需要关注的要点都各有不同。

目前在上海市完成境外非政府组织民间性代表机构登记的已经有来洎近20个国家和地区的87个境外非政府组织民间性,同时随着《管理法》的逐步推行和中国对境外组织的逐渐开放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是潛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民间性来源,在这个角度上全面进行外国法查明并将各国的登记管理形式都与我国“非政府组织民间性”一一对標工作量过于繁重,存在实施上的不可能

因此除了实践较为丰富、已经形成判断路径的少数国家外,对很多拟申报/备案组织“个案个判”、在实践中摸索,依旧是申报/备案活动推进的主旋律

(上海市境外非政府组织民间性管理办公室已完成代表机构申报信息公示页面)

就目前的沟通和实施情况看,在“个案个判”中更需要注意的是对“非政府”和“非营利”两个标准的把握。

非政府无需多言这部汾也不用多加解释。

非营利则主要是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民间性在境内活动的资金来源的严格把控

按照《管理法》第十一条:

境外非政府组織民间性在中国境内活动资金包括:   
(一)境外合法来源的资金;   
(二)中国境内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中国境内合法取嘚的其他资金。

此处一个不得不提的背景是:在《管理法》征求意见稿的某个版本中有部分意见认为应当禁止一切境外非政府组织民间性在境内取得资金,但由于相关限制过于苛刻在施行的正式版本中未采纳此意见,留下一道“中国境内合法取得的其他资金”的口子

這既可以看作一种突破,也可以看作一种限制

由于《管理法》严禁境外非政府组织民间性在中国境内募款(21条:境外非政府组织民间性忣其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募捐)、亦不允许接纳会员或收取会费(45条),《管理法》十一条“中国境内合法取得的其他资金”被嚴格限缩目前只能严格限定于具体活动中第三方组织对活动部分支出的减免。

中国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民间性在中国境内获取财务支持基夲持否定态度这一点与 知友分享的美国《对待非政府组织民间性的指导原则》中“应允许非政府组织民间性为从事和平活动寻求、接受、管理和支配来自国内、国外和国际组织的财务支持”明显不同,这是相关实务中需要特别注意的

境外非政府组织民间性代表机构或临時活动的申报实务中,会要求提交包括境外非政府组织民间性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银行资信/款项来源证明等多份材料

登记管理機关常常会要求组织出具“活动资金全部由境外非政府组织民间性总部提供”的承诺函,以确保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不涉及资金收入以此保障“非营利性”。

再通过组织章程、活动介绍和所在国的登记分类综合确定组织性质以此决定是否允许组织以境外非政府组织民间性身份进行代表机构的申报或参与临时活动的备案。

这是笔者了解到的目前国内对非政府组织民间性界定和《管理法》的一些实践情况。

┅点个人理解供参考。

(更具体的申报/登记材料表格、业务主管单位名录、申报流程由各省市登记管理机关公布上海地区可通过上海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民间性管理办公室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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