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八条 用人要求职工回单位上班的通知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要求职工回单位上班的通知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鍺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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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一般采用8小时勞动法明确规定的:工作日加班的,要支付1.5倍工资;周末加班要支付2倍工资;节假日加班,要支付3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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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镓实行劳动者从全年日历时间365天中扣除52个星期的公休日104天扣除法定节假日11天,全年应工作250天每月平均工作20.83天,每天工作8小时按此推算,每个月平均应工作约167小时不得超过上述规定限额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要求职工回单位上班的通知应当根据劳動法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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